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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首設管理人 代理身後事

2020-07-26
宋宗宇  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宋宗宇 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

保障繼承人和債主權益 避免無主遺債無從追索

將於2021年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在繼承編中首次將「遺產管理人」概念入法,結束了內地司法實務中遺產管理人長期缺位的情況。施行了35年的《繼承法》,雖然重視繼承人權益,但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則沒有合適的救濟途徑。《民法典》新增的遺產管理人制度是破冰之舉,亦回應了各方期待和社會大勢。 ■香港文匯報記者 張蕊、孟冰 重慶報道

案例:小簹漱鷟2019年1月被診斷出胰腺癌後,僅三個月便離開人世,留下女兒小簼M常年患病的母親,還有生前承包工程、合夥、民間借貸等錯綜複雜的債務和訴訟糾紛。小臗晲I浸在失去父親的悲痛中,但債主已經紛至沓來,據專業人員粗略計算,父親對外的債權債務高達千萬元人民幣,涉及合同、借貸等多重複雜的法律關係。因為有心無力,小簼M母親公證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其他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的親戚也都書面表示了放棄繼承。並聘請律師團隊擔任遺產管理人,對父親留下的財產與債權債務進行清算。

彼時,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一審稿已經提交審議,遺產管理人制度呼之欲出,此案中,審理法院認可律師事務所以遺產管理人身份,獲得獨立訴訟地位,遺產管理人開始進入內地司法實踐。

法律索引

《民法典》第1145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

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

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解 讀

身前難料身後事,自然人去世後,遺留的債權債務和財產如何處理是棘手的現實問題。按照內地現行法律規定,若繼承人願意放棄繼承,便不再承擔被繼承人債務的償還。同時,被繼承人名下所有財產成為無主財產,歸國家所有。這意味荂A死者遺留的債權沒人去收回,欠下的債務也沒法償還,多方將陷入僵局,由此引發現實中頗多法律糾紛。

上述案例發生在《民法典》草案審議過程中,審理法院承認了律師團隊擔任遺產管理人,賦予其訴訟地位,這是公開報道的內地首例,這表明司法機關積極探索、支持社會糾紛的有效解決。

內地現行的《繼承法》施行於1985年,彼時經濟社會發展程度較低,坊間「萬元大戶」即堪稱富翁,而今日之繼承不再是簡單的物品交割。《民法典》此番順應時勢需求立法,對維護遺產權利人利益、實現遺產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料委律所代理 細化管理規則

宋宗宇教授表示,《民法典》對遺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作了規定:即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以及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同時,遺產管理人履行職責應依法或依約獲得相應報酬。他預測,如同香港由專業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案例,未來將在內地大量湧現,在報酬帶動下遺產管理人將會更加盡責地處理遺產問題。

不過,雖然《民法典》設立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但仍缺乏規則細化與落實指引,譬如是否借鑒我國香港地區遺產執行管理人的有關規定,在內地設立第三方政府機構,防止因利益驅動導致遺產管理人侵佔遺產現象;當立遺囑人將遺產留給未成年子女,但指定的遺產管理人並非子女的監護人時,一旦產生糾紛兩者權利誰優先等,都需要法律進行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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