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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全國率先立法推「同股不同權」

2020-09-01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昌鴻 深圳報道)為了促進科技創新,激發引進資本積極性和吸引全球創新人才,深圳市近日首次在全國立法,確立公司「同股不同權」制度,明確在深圳依法登記的科技企業可實行「同股不同權」。

保障科企原始股東控制權

《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下稱《條例》)經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近日獲得通過,並提出上述規定。《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表示,該立法是全國首創,對科技產業發展是利好。

該《條例》借鑒美國、香港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內地科創板的做法,變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公司實行「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制度的規定,在內地立法中首次確立公司「同股不同權」制度,規定在深圳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的科技企業可以設置特殊股權結構,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表決權差異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設置擁有大於普通股份表決權數量的特別表決權股份,並允許設置特別表決權的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機構上市交易,從而保證科技企業原始股東以及其他對公司科技創新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在公司進行多次股權融資後,仍可以以較小的持股比例對公司享有控制權。

為充分激發科技人員科研積極性,《條例》變通了《專利法》關於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相關規定,在內地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規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並將所賦予的長期使用權期限設定為不少於十年。與此同時,規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持有的份額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允港澳院校申內地科研資助

該《條例》還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壞賬補償和貼息專項資金;規定採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等方式供應科技創新類產業用地;允許香港、澳門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申請內地科技項目,允許相關資金在大灣區跨境使用等。

李大霄表示,該條例是重大利好,科技創新和新經濟是潮流,可以令創始人避免丟掉控制權和被股東趕走,「同股不同權」就可以解決他們擔憂的這個問題。該條例有利促進科技創新、創業發展。其對資本市場也是利好,目前,科創板和創業板都在制定讓同股不同權企業上市,但目前市場上並沒有「同股不同權」的上市公司。深圳首創推出這條例無疑將可促進許多這類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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