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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黎刑恐記者甩身 仍涉6罪候審

2020-09-04
■黎智英「甩身」離開法院。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黎智英「甩身」離開法院。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官稱「搞你」可以有許多意思 並非必然威脅傷害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2017年6月4日,在維多利亞公園爆粗威嚇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X,聲言「我實搞你」、「影鬻A相」,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黎智英否認控罪,上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裁判官鍾明新昨日裁定黎智英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不過,暫甩一罪的黎智英仍須面對涉及非法集結的6項控罪,本月中須再出庭應訊。同時,黎智英還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和串謀詐騙的重案在身,目前獲香港警方國安處准以保釋候查中,並被禁止離境,可謂官司纏身。■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涉刑恐記者被起訴的黎智英(72歲),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案件經審訊後昨日裁決,裁判官鍾明新指,控方必須證明兩項控罪元素,才可裁定黎智英罪名成立,包括黎確實作出威嚇會使事主X身體受到傷害,以及黎有意圖使X受驚。

鍾官引述案例稱,本案重點在於黎智英案發時向X所說的言論,是否因「受到挑釁」而在盛怒下發出。鍾官指,控方不能證明黎智英的指罵行為是威脅要對事主構成身體傷害,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是有意圖去警告事主,法庭認為「更加符合現況」的推論是,黎智英是一時激動和怒氣下才導致他的行為。

鍾官不接納事主X是誠實和可依賴的證人,稱X在作供期間態度迴避及自我保護,在盤問下更見明顯。對控方指,被告指罵事主時曾向他屢次稱「我實搵人搞×你」,不過,現場片段拍攝不到,故法庭無法肯定確實的字眼。被告當天也只是用手指向事主,沒有使用武器,其姿態並非必然是威脅傷害X。

鍾官續稱,被告沒出庭接受盤問,法庭不會作出不利推測,不過,也考慮到黎於警誡供詞中的神態舉止、過往沒有案底,直接回答警方提問,說法與證據相符,因此信納黎案發時沒有細想說話內容,是「衝口而出」。黎用「搞你」一詞,可以有許多意思,故「搞你」代表傷害X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黎智英昨日下午到庭應訊時,有案在身的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及職工盟李卓人、社民連黃浩銘、民主黨何俊仁等亦有到庭旁聽。黎智英聞判後未有發言就離開法庭。

今年三度被捕 月中又要應訊

黎智英是次雖然甩身,不過,官司纏身的他接下來仍要做法庭常客。他將分別就4宗涉及非法集結的案件,共面對包括涉嫌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共6項控罪,本月15日和18日應訊,而案中另有一批攬炒派人物同被檢控(見表)。

名列「禍港四人幫」之首的黎智英,今年已三度被捕,除了涉嫌的非法集結外,他上月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以及「串謀欺詐」及「煽動」三罪,與兩名兒子和4名壹傳媒高層等10人,被香港警方國家安全處拘捕,其後獲准保釋,保釋期間交出旅遊證件、禁止離境。同案被捕的「獨人」李宇軒早前被揭與另外11名黑暴分子偷渡潛逃台灣,在內地水域被中國海警截獲扣查。

黎智英仍涉案件及控罪

◆案件:涉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恐嚇記者

◆控罪:一項刑事恐嚇罪

◆狀況:昨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涉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的港島區非法集結

◆控罪:兩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三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狀況:2020年9月18日於區域法院再訊

◆案件:涉2020年6月4日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非法集會

◆控罪: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狀況:2020年9月15日再訊

◆案件:疑利用外國賬戶資助「港獨」組織等

◆控罪:涉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發布煽動文字、串謀欺詐三罪,2020年8月10日被捕

◆狀況:以50萬元保釋及被凍結5,000萬元資產,9月1日到旺角警署報到,獲准續保至今年12月再報到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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