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國慶日在荃灣與警員衝突中被控暴動及襲警罪的曾志健,昨日缺席聆訊,有組織宣稱他已外逃。
近期接連有犯暴動罪等嚴重罪行的疑犯棄保潛逃,已嚴重傷害司法尊嚴,反映現行處理保釋過於寬鬆,必須深刻檢討相關制度,作出與時並進的改善;律政司亦應進一步加強把關,防範外逃事件不斷重演。
事件再次反映,司法改革刻不容緩,保障嫌犯權利須與維護法治公義取得平衡,相關部門應及時堵塞保釋「走犯」漏洞,不能讓罪犯逍遙法外,削弱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違法者必須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是法治社會的基本標誌。本港近期接連發生涉及嚴重罪行的被告棄保潛逃,令本港司法制度蒙羞。有統計指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後,至少有19名疑犯在保釋期間潛逃。社會各界批評法庭批出保釋,條件太寬鬆,嚴重低估有關人等的潛逃風險。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指出,法庭的做法猶如將個人權利置於社會利益之上。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暴徒,讓他們如「英雄般」走回社會。
協助曾志健外逃的組織發聲明,稱曾志健認為「抗爭下的罪行和刑罰都不應被接受」,「認罪和坐監不應出現在選擇中,要找方法繼續奮鬥」;聲明又聲言,曾志健等人現時與一名美國公民同住,不擔心安全問題,「慶幸他們的個案受美國等多國關注。」逃犯及外部勢力明目張膽挑戰本港法治,態度囂張,也是在打臉本港法庭。
有學者比較歐美等國的做法,指出暴動罪是一項非常嚴重的暴力行為,被控此罪而能夠獲准保釋的情況十分罕見。本港《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規定,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十年監禁,在香港亦屬於嚴重罪行,本港的司法制度、法庭判案有參考歐美的慣例,在保釋問題上為何不沿用歐美的慣常做法?
保釋是對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保護,但必須要與司法公義取得平衡。《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條訂明,嫌犯享有獲准保釋的權利;但是條例第9G條亦同時訂明:法庭如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人有棄保潛逃、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可拒絕被告人保釋。法例將裁量是否保釋的權力賦予法官,同時也將相關的責任施加予法官,法官在行使批准保釋的權力時,是否應該更多考慮自己維護法治尊嚴的責任?
去年7.21元朗站襲擊事件,林卓廷等人被控暴動罪,案件日前提訊。主審法官指出,考慮保釋條款不能一成不變,要與時並進,現在有人潛逃離開香港後高調表示成功逃脫,海外人士高調指可提供協助,這些都是評估風險時不可忽視的潛逃誘因。加上現時很多地方已暫停與香港的引渡條例,要將相關人士引渡返港非常困難,因此法官命令林卓廷不可離港,需交出旅遊證件。棄保潛逃事件屢見不鮮,社會高度關注,法庭有必要收緊保釋申請。
嫌犯外逃是對本港法治公義的傷害,律政司應該看到問題的嚴重性,主動梳理涉及黑暴的案件,充分發揮把關作用,對一些存在重大潛逃風險的案件,必須積極據理力爭反對寬鬆保釋。另一方面,一再發生嫌犯棄保潛逃事件,目前法官在司法豁免權的保障下,毋須被問責。但有識之士指出,加強問責、提升管理效能,是社會進步的動力,司法機構也不能例外,必須通過問責改革堵塞制度漏洞,維護本港司法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