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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信息披露標準 明年5月起統一

2020-12-29
■ 為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標準,人民銀行與發改委、中證監聯合發布《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新社■ 為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標準,人民銀行與發改委、中證監聯合發布《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新社

香港文匯報訊 中國人民銀行公布,近日會同國家發改委、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的要件、內容、時點、頻率等作了統一要求,強調信息披露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強化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同時,強化企業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體責任。並明確承銷機構、會計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職責。

《管理辦法》自2021年5月1日施行。據公司信用類債券協調機制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強調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二是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及存續期的信息披露要求;三是細化存續期重大事項認定及披露要求;四是明確信息披露參與各方的責任;五是規範特殊狀態下的信息披露;六是強化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

明確22重大事項標準

據刊於人民銀行官網的新聞稿指出,為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管理辦法還對債券募集說明書和定期報告的主要內容、結構框架、格式體例等提出了細化要求。人行網站同步發布的答記者問指出,管理辦法細化存續期重大事項認定及披露要求,明確了22項重大事項類型和具體界定標準,要求企業及時披露可能影響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

此外,管理辦法統一企業被託管、接管或進入破產程序,轉移債券清償義務、債券違約等多種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變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彌補了此前這方面的信息披露短板。人行稱,管理辦法是完善債券市場基礎性制度的重要舉措,也是規範和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標準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利於提高債券市場信息披露質量和透明度,強化市場化約束,保障投資人合法權益。

造假刑罰已相應提高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周六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欺詐發行的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至15年,信息披露造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也由3年提高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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