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男生於去年1月在大埔用鐳射筆照射警車內警員,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襲警兩罪,在粉嶺裁判法院審訊。 資料圖片辯方稱鐳射光不能接觸不構成「襲擊」 官斥玩弄術語
18歲理大男生於去年1月在大埔用鐳射筆照射警車內警員,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襲警兩罪,在粉嶺裁判法院審訊。裁判官陳炳宙昨日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還押至下月19日判刑。陳官在裁決時批評辯方大狀玩弄深奧專業術語,在為被告辯護時聲稱鐳射光屬於「電磁波」,是「不能接觸到的能量」,所以「沒有接觸」警員眼睛,在法律上不構成「襲擊」,令人驚訝,因為既然是襲擊,控方根本毋須證明有什麼東西接觸受害人的身體,這是最基本的刑事法律知識之一。●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被告吳志軒被控於去年1月19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以及襲擊警員張慶賢。陳官在裁決時指,因被告作出招認,辯方在身份上的爭議已經變成偽議題,完全站不住腳。
法庭肯定被告是在行人天橋上使用鐳射筆所發出的鐳射光照向警車和警員的白衣男子,並肯定被告在案發時管有涉案鐳射筆。根據專家證人意見,此鐳射筆可在60米內對人眼構成傷害,而被告沒有任何合法理由對第一控方證人施加武力或令他擔憂受到武力對待。
針對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在陳詞聲稱,如何由天橋把鐳射光射向交通燈位的警車時不會構成專家所說的「direct intrabeam viewing」和專家沒有評估擋風玻璃會否反射或折射鐳射光,陳官反駁,審裁者只需考慮每項控罪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有否足夠證據支持。
他續說,根據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故接納鐳射光的確射入車廂中,並且照在第一控方證人的面上和眼睛,這是否專家所說的「direct intrabeam viewing」或其他電子電機工程學上的術語,並不重要。陳官認為,法庭「不應淪為大律師玩弄深奧專業術語的場所。」
明顯曲解什麼是犯罪意圖
至於辯方大狀聲稱,「襲擊」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和犯罪意圖(mens rea)並無同時同地出現,陳官認為,這明顯是一個曲解什麼是犯罪意圖的例子,嘗試把存在於犯罪者思維中的意圖與受害人的擔憂混為一談。
拒辯方申保釋候判
他指出,當被告作出以鐳射光射向第一控方證人的行為時,若他是蓄意作出這行為,而目的在於傷害第一控方證人而令第一控方證人擔憂受到即時和非法暴力對待, 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便同時同地出現,故陳官認為辯方的陳詞,完全沒有對兩項控罪的任何罪行元素構成合理疑點。陳官最後押後判刑,並拒絕辯方申請保釋等候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