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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宗輕判上訴 律政司全得直

2021-03-24
● 律政司總結出高等法院上訴庭判刑的四項原則。   資料圖片● 律政司總結出高等法院上訴庭判刑的四項原則。 資料圖片

鄭若驊:下級法院應遵判刑四原則

自去年開始,涉修例風波黑暴罪行的被告陸續接受法律制裁,惟部分被告獲法庭「高抬貴手」輕判,不少人更僅判社會服務令了事,社會譁然。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去年共提出16宗涉修例風波示威及暴力罪行的刑罰覆核,其中上訴法庭已審結15宗,均判律政司覆核得直,並裁定原審判刑原則犯錯,判刑明顯過輕。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引用上訴庭判詞強調,「法庭須以維護公共秩序為大前提」,而上訴庭在判案書中反映出來的判刑四項原則,下級法院應該遵循及確切落實,「而非口惠而實不至。」●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鄭若驊昨日發表網誌指出,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擔當重要的角色,除了負責提出檢控外,還會協助法庭判處適當刑罰和避免犯上可導致上訴的錯誤。當法官或裁判官就刑事案件作出判刑後,律政司的檢控人員會仔細研究包括主控官的報告、相關判刑原則及法庭的判刑理由等資料,若發現「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會在合適的情況下跟進,例如律政司司長在得到上訴法庭的許可下,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1A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

指引適用於非暴力非法集結

在2018年及2019年,律政司向上訴法庭分別提出了6宗及4宗覆核刑罰的申請,但到了2020年共提出了17宗申請,其中16宗是與修例風波示威及暴力罪行有關。由去年至今,經上訴法庭聆訊並作出判決的案件共有15宗,律政司在所有覆核聆訊中均獲判得直,上訴法庭也在判案書中詳細解釋了有關理據。

鄭若驊指出,律政司總結了當中一些較為重要的判刑原則,特別是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件中重申了黃之鋒案所釐清的判刑原則,可基本歸納為四個方面:(一)懲罰和阻嚇的重要性;(二)上述指引適用於非暴力的非法集結;(三)壯膽效應及(四)處理年輕的犯案者(見表)。

判刑原則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

她強調,判刑原則的作用是解釋如何作出量刑的決定,在普通法制度中尤其重要,判刑的權力和責任由獨立的司法機構依法行使和承擔,上級法院的裁決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上訴法庭在部分案件中強調,法庭在判刑時不單止要引述黃之鋒案的判刑原則,還必須確切落實。判案書也指出「法庭須以維護公共秩序為大前提」,上訴庭也多次強調「本庭在鍾嘉豪案再次節錄黃之鋒案的判刑原則,以提醒各有關人士須認真考慮控訴要旨,而非口惠而實不至」。

上訴庭判刑四原則

1. 懲罰和阻嚇的重要性:終審法院在黃之鋒案確認了上訴法庭的看法,「在維護公共秩序的大前提下,並且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

2. 上述指引適用於非暴力的非法集結:把非法集結分為暴力和非暴力,並在判刑時生硬地加以區別,不但和判刑原則不符,而且也沒有道理和經不起思考。

3. 壯膽效應:如在場的人受到鼓動甚至基於壯膽效應而一同作案,因情緒激動起哄而干犯其他罪行,會加重罪行的嚴重性。

4. 處理年輕的犯案者: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 SWS案的判案書說明,「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因嚴重的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犯案者嚴厲或具阻嚇力的判刑,其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原因是嚴懲或阻嚇的需要遠超過犯案者更生的需要。」

資料來源:律政司司長網誌

律政司15宗刑期覆核得直案件

案件1:21歲冷氣技工男學徒羅敏聰,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大會堂外扯下國旗踐踏、塗污及丟入垃圾桶,最後拋落水

原判:2019年10月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被裁判官李志豪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改判:2020年4月,由上訴庭改判監禁20天

案件2:15歲少年,2020年1月8日在元朗朗晴居對開街頭投擲3枚汽油彈

原判:2020年5月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被裁判官水佳麗判感化18個月

改判:2020年9月,由上訴庭更改判入勞教中心

案件3:15歲少女,2019年9月30日在天水圍天華路管有一樽裝有乙醇的玻璃樽、一罐白電油等

原判:2020年6月承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被裁判官水佳麗判感化12個月

改判:2020年10月由上訴庭改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遵守宵禁令

案件4:18歲男學生龔逸勤,2019年11月11日參與所謂「大三罷」,在將軍澳腳踢一名警長

原判:2020年6月承認襲警罪,被裁判官徐綺薇判感化12個月

改判:2020年10月,上訴庭三名法官改判被告監禁30天

案件5:24歲男侍應鍾嘉豪,2019年10月31日萬聖節晚在中環連同他人非法集結,向警方拋兩個麻包袋

原判:2020年6月承認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被裁判官何俊堯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改判:2020年11月,由上訴庭判囚3個月

案件6:兩名14歲男女童,於2019年11月18日在理大附近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原判:2020年6月承認非法集結,被裁判官何俊堯判處12個月兒童保護令且不留案底

改判:2020年11月由上訴庭改判女童12個月感化令、改判男童80小時社服令

案件7:36歲男地盤工袁志成,2019年7月1日在金鐘夏t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原判:2020年6月承認非法集結罪,被裁判官林希維判監6星期

改判:2020年11月,由上訴庭改判監禁9個月

案件8:33歲貿易公司董事助理庾家駒,2019年6月12日在政府總部外與其他人搬鐵馬堵路

原判:2020年6月承認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被裁判官林子勤判監2星期

改判:2020年11月,由上訴庭改判監禁7個月

案件9:21歲男學生司徒浩燊,2019年11月5月在沙田大會堂被警方搜出兩支灌有水泥的鐵通

原判:2020年8月承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裁判官溫紹明判監10天

改判:2021年1月,由上訴庭改判監禁3個月

案件10:22歲男侍應李炳希及25歲男經理利子恆,於2020年元旦日在旺角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襲警

原判:2020年9月被裁定襲警罪成立,獲裁判官林子勤分別判囚3個月

改判:2021年2月,由上訴庭改判兩人監禁10個月

案件11:15歲少年,於2019年11月18日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縱火

原判:2020年8月承認一項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而縱火罪,被裁判官何俊堯判處3年感化

改判:2021年2月,由上訴庭改判入教導所

案件12:15歲男生,於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用鐵鎚襲擊速龍小隊警員

原判:2020年8月承認襲警罪,獲裁判官葉啟亮判12個月感化令

改判:2021年2月,由上訴庭改判入更生中心

案件13:17歲男學生陳軍佑,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用磚頭襲擊警員左手

原判:2020年9月承認一項襲警罪,獲裁判官嚴舜儀判處感化12個月

改判:2021年3月3日,由上訴庭改判入更生中心

案件14:36歲地盤工潘榕偉,2019年9月19日至21日發文造謠警方於新屋嶺扣留中心輪姦女疑犯,煽動他人包圍新屋嶺

原判:2020年11月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裁判官黃雅茵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改判:2021年3月17日,由上訴庭改判即時監禁13個月

案件15:16歲男學生周建諾,2020年5月13日聯同他人衝入沙田新城市廣場飲品店「喜茶」大肆破壞

原判:2020年12月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獲裁判官溫紹明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改判:2021年3月18日上訴庭裁定律政司覆核得直,被告還柙至4月12日重新判刑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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