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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車輛入境 粵閩可制定管理規定

2021-04-05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隨�虒g濟社會快速發展,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出現了諸多新情況,執法實踐亦遇到諸多新問題,為此,中國公安部起草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並於近日公開徵求意見。據了解,此意見建議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23日。香港文匯報記者看到,修訂建議稿即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共162條,擬加大對「毒駕」「代扣分」等處罰力度,並完善了境外機動車入境管理制度,明確港澳台入境車輛可由廣東、福建根據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規定。

據介紹,此次修訂建議稿的修改過程從打造現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強車輛和駕駛人源頭監管、改善便民服務、完善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定、完善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科學配置法律責任六方面入手,共修改124條,其中修改84條、新增39條、刪除1條,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共162條。

加大「毒駕」「代扣分」等處罰力度

在教育引導功能方面,此次修改堅持教育為主、體現行政處罰「輕輕重重」的原則,對部分違法行為初犯、偶犯的,可以給予警告處罰,自願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屢教不改的違法行為人可以提高處罰標準。加大對「毒駕」「代扣分」「分心駕駛」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酒駕、醉駕處罰規定;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處罰種類。

第八章「附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管理。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商國家有關部門,可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車輛管理制定具體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備案。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或人民政府商國家有關部門,可就台灣地區入境車輛管理制定具體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備案。

此外,修訂建議稿還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相關規定,明確提出,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相應准駕車型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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