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香港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是符合國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民主進步。中央構建保障國家安全、有利香港發展的選舉制度,顯示了中央發展香港民主的誠意和決心。中央在香港政制發展具有不可挑戰的權力,香港的民主從來不是港英或外部勢力恩賜的。在事關香港憲制秩序的重大問題上,中央該出手時就出手,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一國兩制」全面準確落實,確保香港民主按照正確方向穩步前行。
推動香港民主發展是中央一貫立場和原則。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中央鄭重承諾: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1990年通過的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最終達至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的目標;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具體就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的修改作出規定,使中央對香港的民主承諾法律化。
2004年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解釋,明確了兩個產生辦法修改的「五步曲」;2004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明確2007年行政長官選舉和2008年立法會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此基礎上,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可按照基本法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作出決定,一方面明確了香港的普選時間表,即2017年可以實行行政長官普選,隨後可以實行立法會普選;另一方面明確了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可以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作出決定,明確了行政長官普選的原則和制度框架。
香港政制發展的過程清楚反映,中央不僅主導和決定香港的政制發展,且充分顯示出發展香港民主的誠意和決心,這是在港英時期不可想像的。
港英管治香港近一個半世紀,行政立法兩局議員主要由港英政府官員出任或由港督委任,並非由選舉產生。二戰後,港督楊慕琦曾提出「城市議會」計劃,允許華人參選,但計劃終擱置。直到1982年,港英政府每年的年報都認為,沒有迫切壓力為香港的政制進行變革。
1984年中英簽署聯合聲明,香港進入後過渡期,港英當局急速改變政制安排,搞所謂「還政於民」,扶植親英政客,企圖把香港變成獨立或半獨立的政治實體。回歸後香港政制出現的亂局,與英方撤退布下的局有直接關係。
隨�荍庤桮o展,香港選舉制度的漏洞愈益凸顯。反中亂港勢力以落實「雙普選」為口號,不斷蠱惑民意、煽動對抗,更通過選舉進入香港的政權機關和治理架構,外部勢力也通過各種方式干預香港事務,危害國家安全。利用選舉漏洞奪取管治權的行為氾濫失控,必然給香港和國家帶來無可挽回的災難。
中央審時度勢、當機立斷,接連推出重大舉措,先制定香港國安法,堵塞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繼而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選舉制度,香港據此盡快完成本地立法,構建起符合「愛國者治港」原則、牢牢掌握管治權的新選舉制度,為香港撥亂反正。
新選舉制度既充分尊重港人的民主權利,又切實維護國家安全;既尊重和保障香港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又切實保障中央全面管治權;既保證選舉公正、公平、公開,又有效阻止反中亂港勢力的進入管治架構,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受到包括港人在內全國人民的支持和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