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聯辦發言人發表聲明指出,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日前借香港法院就有關案件的判決散布歪曲言論,引發香港社會各界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公憤和有力駁斥;發言人提醒,大律師公會如繼續被夏博義這種喪失職業操守的外國政客把持,只會作繭自縛,走上不歸路。大律師公會既是本港法律界專業團體,更承擔多項法定職責,對本港法治、司法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公會及其主席都應符合「愛國者治港」的基本要求。夏博義是不折不扣的外國反華政客,刻意挑戰香港國安法,誤導公眾煽動對抗,完全背離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則。公會必須果斷與夏博義切割,以免自損害公信力而被拖下深淵。
大律師公會擁有頒授具體執業資格的權力,大律師必須取得公會發出的執業證書才能合法執業,為此所有大律師都是公會的成員;公會執委會可將大律師紀律研訊呈交給大律師紀律審裁團處理。公會還有不可低估的影響力在於,本港絕大多數法官都是大律師出身,而要成為大律師便必須獲公會認可;根據慣例,公會主席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當然成員,可左右本港法官的任命。由此可見,公會不僅僅是大律師確認資格、管理紀律的專業組織那麼簡單,更對本港法官的任命有「話事權」,對本港司法機構運作的影響力不可低估。
基本法104條和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104條的解釋,以及香港國安法第6條,均訂明本港法定公職人員宣誓效忠的問題,包括法官在內的公職人員都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其本質是要堅持和擁護「一國」,尊重以憲法和基本法構成的香港憲制秩序。可以說,即使大律師公會主席不是法定公職人員,但按照其擁有的權力、應盡的責任,也必須堅定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切實尊崇香港國安法和「愛國者治港」原則,才能更好地捍衛香港的法治精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但是,夏博義出任公會主席以來,接二連三狂言要修改香港國安法,又以「和平示威」粉飾黎智英、李柱銘等人組織、參與非法集會的罪行,無理指責法庭判決,抹黑特區政府和警方依法維護社會安寧的正義行為,公然為違法者開脫,替暴力張目;更把本港警方、法庭依法制止非法集會和暴力衝突的正當行動,與英國北愛的「冤假錯案」相提並論,製造激化矛盾的企圖彰顯明甚,其所作所為完全喪失專業操守和職業良知,背離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則,充分暴露出反中亂港的本來面目。夏博義利用公會主席的身份,打�茠k律專業的名義,大放厥詞、煽惑人心,唯恐香港不亂,是對公會形象的羞辱和背棄。
大律師公會一再強調自己是法律團體而非政治團體,更表明「維護特區法治、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夏博義明目張膽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威,詆毀香港國安法,更被揭發是英國地方前議員,現在仍然是英國自由民主黨黨員,曾發表支持「藏獨」的言論。這樣的反華政客,怎麼可能「維護特區法治、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他根本是大律師公會的「負資產」,公會必須和夏博義徹底割席,重回法治理性的專業正軌,才能證明公會對香港和國家忠誠、對香港和國家利益負責,而非被人騎劫、任人擺布的政治組織,才能避免被捲入以法亂港、遭港人唾棄的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