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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區員囚逾3個月即失議席

2021-05-07

根據《區議會條例》第二十四條,倘區議員被定罪並判處為期超過3個月的監禁,而刑期又不得以罰款代替,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即喪失議員資格,意味被判監6個月的荃灣區議員岑敖暉,被判監4個月南區區議員袁嘉蔚及觀塘區議員梁凱晴將喪失議員資格。

根據《區議會條例》,在知悉區議員議席出現空缺後的21天內,政府會藉憲報公告有關議席出現空缺,而填補區議會議席空缺的補選,不得在民選議員的現屆任期結束前的4個月內舉行。不過,受疫情影響,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早前表示,現階段沒有計劃就議席空缺舉行補選。

同時,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三十九條,任何人被裁定任何罪行,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3個月、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在被定罪的日期後5年內,將喪失期間舉行的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區議會條例》第二十一條亦有同樣的規定。●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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