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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拒支聯會申請兩集會 必嚴究違禁挑戰三法例

2021-05-28

李家超籲勿參與宣傳 兩判例證有無暴力均屬犯法

警方昨日正式向「支聯會」的兩項活動申請發出反對通知書,包括禁止「支聯會」本月30日舉行遊行集會以及在6月4日在維園舉行集會。警方表示,是次決定是基於「限聚令」,和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原則。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強調,參與、宣傳或者公告未經批准集結均屬犯法,近期兩宗法庭判決案中,清楚顯示無論是否涉及暴力,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即屬犯罪。任何人試圖挑戰法律,包括「限聚令」、《公安條例》、香港國安法等,警方都會嚴肅依法處理。 ●香港文匯報 記者 蕭景源

警方昨日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觸梬E集)規例》,及政府5月26日在憲報刊登的公告,任何人於本月27日至下月9日期間內,除非獲得准許,否則皆不得在任何公眾地方進行多於4人的群組聚集。警方合理地相信,即使對上述集會施加相關條件,亦無助維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目的,故反對「支聯會」申請舉行的遊行及集會。

李家超其後會見記者時表示,警方已就5月30日和6月4日的公眾活動申請發出反對通知書,故該兩個活動已成為「未經批淮的集結」。任何人不應該參加未經批准的集結,或者宣傳、公告未經批准集結,否則違法。

他指出,根據《公安條例》,參加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刑罰可判監禁5年,宣傳或公告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刑罰可監禁1年。在近期兩宗公共活動的判決案中,清楚顯示無論是否涉及暴力,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屬於犯法,而有關案件的被告亦分別判處不同刑期的監禁。

李家超強調,警務處處長按照《公安條例》賦予的權力,並在考慮所有因素後,包括限聚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等種種因素決定發出反對通知書。當警務處處長作出反對決定後,有關活動即為未經批准集結,任何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都是違法的。他指出,香港國安法條文清晰說明,任何人如果組織、策劃、實施,用非法手段去破壞或者推翻在中國《憲法》之下所定的根本制度,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罪。他提醒市民,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何人嘗試挑戰法律,無論是「限聚令」;無論是《公安條例》;無論是香港國安法,警方都會依法嚴肅處理。

另外,「支聯會」於26日去信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按《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觸梬E集)規例》的規定申請准許群組聚集。政務司司長辦公室發言人昨日回應表示,就「支聯會」提供的資料,政府未能確立打算舉行的遊行及集會,符合相關法例的條件,並強調政府有需要繼續透過不同的限制社交距離措施,避免疫情在社區蔓延。在疫情持續期間,不建議舉辦涉及大量群眾、人與人之間接觸時間較長、較難控制人數及難以確保有效落實社交距離的聚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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