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妻子陳寶瑩昨日在庭外為案中被告「呼k」,聲稱是案控罪輕微,集會「和平」「無暴力」,早年通常會判罰款了事,今次「重判」是對和平集會遊行權利的恐嚇,而獲緩刑的單仲偕和蔡耀昌也聲稱判刑「史無前例」。對此,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以黎智英等人為首的攬炒派,變本加厲煽惑、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後演化成黑暴肆虐香港。法庭近月相繼判處具阻嚇性刑罰,實是他們罪有應得。
龔大狀表示, 由2019年6月開始,香港幾乎每天都有遊行騷亂甚至暴動,有暴徒在「和理非」的掩護下四出打砸燒。儘管攬炒派並非親自下手,但他們扮演茞梒插B煽惑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角色,特別是組織煽惑者,可以視為違法活動的策劃者。
「和理非」與暴徒僅分工不同
她續說,從宏觀角度看,所謂「和理非」實與暴徒同出一夥,只是擔當不同角色去配合西方反華勢力在香港策動「顏色革命」,旨在推翻特區政府管治,令中國的國家安全出現缺口,這個大陰謀的背景已對香港社會造成巨大傷害。
龔大狀批評,這些人打蚢C行示威自由和權利的幌子, 去剝奪大眾市民安居樂業的自由和權利,是自欺欺人。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不能凌駕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 公共秩序,以及維持公共壎糽峟楔ヾA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
她指出,根據香港法例,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一經循公訴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觸犯這項控罪的被告,面對的刑期因案情嚴重程度不同,的確可以有很大的差異。
龔大狀解釋,法例之所以給主審法官在判刑時可以有如此大的空間,是為了因應案情的嚴重性去考慮適當的判刑,令涉及組織、煽惑或趥P「未經批准集結」者不能試圖以一個小額罰款當成必然的「破財當災」,錯誤地將這些罰款視作「未經批准集結」的低廉「成本」,加上有人往往在「未經批准集結」中發起眾籌,以為有金錢作法律支援,那麼會令法例完全喪失阻嚇力。
她認為,是次涉案者的加刑因素還有被告包括法律人士及立法會前議員,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而涉案被告都屬攬炒派「核心」人物,部分人在過往有不少相類同的定罪記錄。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