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中國專題 > 正文

新法列明反制措施

2021-06-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據實際情況決定對有關個人、組織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措施:

(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四)其他必要措施。

來源:中國人大網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