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平台壟斷法》
●針對市值在6,000億美元(約4.6萬億港元)以上,或每月活躍用戶超過5,000萬的科企,禁止平台持有或營運構成利益衝突的業務,如有機會偏袒自家產品,或與其他企業有競爭關係的業務。
《美國選擇與創新線上法》
●科企不得利用名下平台偏袒自身品牌及服務,違者最高可被判處相當於在美國營業額30%的罰款。
《平台競爭和機會法》
●科企除非能證明被收購企業與科企名下平台的任何產品或服務之間,不存在競爭關係,否則不得合併。
《啟用服務交換法》
●要求企業為轉移數據設立標準,平台需為用戶提供途徑,讓用戶根據自身需求,向其他企業轉移個人數據,包括平台的競爭對手。
《合併申報費用現代化法》
●日後企業向政府通報大型收購案時,所繳費用將會增加,以為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增加預算,監管確保大型企業合法完成合併。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