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11] 何謂銀行工作日放大圖片
此書是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s解釋UCP500條款,有助於信用證公文書寫。
上星期香港高等法院審結一錢債案,案情是開證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信用證項下的文件並無顯示「汕頭分行」為理由,自動解除付款責任,因此拒絕付款給議付銀行「萊利亞洲」,所以「萊利亞洲」採取法律行動,控訴「中國工商銀行」違反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英文簡稱UCP500),沒有在七個銀行工作天的限期內知會「萊利亞洲」,並堅持對方賠償所要求的金額和利息。
案中其中一爭論點是「七個銀行工作日」,什麼是銀行工作日?
如果銀行只在星期六工作半天,可視為一個工作天呢?
如在星期六,銀行只處理存款、提款等零售業務,但辦理信用證業務的部門,只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辦公,星期六是否也可視為一個工作天嗎?
首先,信用證是按照UCP500運作,UCP500條款13(b)講述開證銀行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不超過從其收到單據的翌日起,算七個銀行工作日,審核單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據,並相應地通知寄出單據的一方,即回覆寄單銀行;可惜,條款13(b)沒有定義「何謂銀行工作日」。
在這情況下,出入口商、銀行、律師行等各有關方面,或會參考由國際商會(英文簡稱ICC)出版的《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關於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質疑的意見》等一系列有關信用證的書籍,雖然這些意見並無法律上的效力,但它們對信用證的運作有一定的影響力,所以這些書籍一直被廣泛重視。
最新一本關於信用證的書,已於今年出版。其中有一條問題是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分析「何謂銀行工作日」(P.36-37),銀行工作日可以是「半個工作天」或「一個工作天」,只要是辦理信用證業務的工作天,會被認為是一個工作日;要注意是「辦理信用證業務」這幾個字,若一間銀行在一個工作日內,例如星期六,只處理存款、提款業務,但辦理信用證業務的部門休息,在這情況下,對UCP500和信用證來說,這一個工作天不可以視為一個工作日。
這本新書,有三條問題涉及「託收統一慣例」(英文簡稱URC522),但是在附錄中並沒有附上該規則供讀者參考;也陶o書的重點是UCP500,因此只附上UCP500細則,若能附上URC522規則,更能方便讀者。
唐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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