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10] 社會人士:無須改公安法
【本報訊】香港大律師公會表示關注《公安條例》有關公眾集會和示威的規定,希望當局進行檢討。但本港不少社會人士及政黨認為沒有這個需要,指出現行條例已有相當彈性,廢除處理公眾集會和示威規定,將會為社會帶來不安,也是市民大眾不能接受的,他們還指出,公安法並沒有抵觸基本法。
有人利用學生衝擊政府管治權威
全國人大常委曾憲梓表示,公安條例既然已經成為法律,大家就應該遵守。有意見可以表達,也可提出修改建議,交立法會研究,但絕對不能夠有法不依、甚至抗拒依照法律行事,以身試法的行為是不對的。公安條例只要求遊行、請願人士一星期前向警方提出申請,以便治安當局作出妥善安排,避免影響公共秩序,這不僅保障未參加遊行、集會人士的權利,也是對遊行、示威者本身權利的保障措施。試想,如果有些人要抗法,又有一些人要護法,大家都不通知警方的話,示威人士之間也會發生衝突,這樣對社會並沒有什麼好處。若警方知道的話,就可設法避免衝突發生。如果香港人人都像那些人一樣不遵守法律,甚至蓄意挑戰法律,社會就會混亂,社會亂了,經濟也沒辦法復甦和發展,所以市民對那些搗亂者的行為應有所警惕。眾所週知,香港回歸以來各種大大小小的遊行、集會行動照常進行,政府非常克制,並沒有作特別限制,前不久還決定不起訴今四月二十日遊行的學生。但是,有些人就是唯恐天下不亂,說什麼政府是選擇性、針對性檢控學生,意圖挑起和激化青年學生對政府的不滿,利用學生運動衝擊政府的管治權威。類似公安條例的規定,不單是香港有,世界其他大城市也有,問題在某些人不是針對「法律問題」而來,而是針對董建華為首的特區政府。
基本法委員、機場管理局成員譚惠珠認為,現行公安條例是否抵觸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是否抵觸人權法的問題,在過去十年其實已經討論了四次,差不多像每逢秋天就有人傷風一樣,但事實上公安條例同人權法、基本法並無抵觸。她認為,公安條例符合人權法和人權公約,而且該法例在香港實施以來甚少發生問題,是有效幫助了香港人依法行使遊行、集會的自由,所以不需要修改。
公安法並無抵觸基本法
對於大律師公會要求檢討公安法,立法會議員譚耀宗表示並沒有此必要。因為公安法並沒有抵觸基本法,法律界人士只是提出了自己的意見,現在沒有修改的迫切性。此外,若果取消公安法,這恐怕會影響警察部對日後的執法,以至公眾安全。
原基本法起草委員邵善波並不認為有需要檢討《公安條例》。他舉例說,基本法及人權公約給予公民自由出入境的自由,但並不代表不用身份證便可以自由出入。
民建聯的保安事務發言人劉江華表示,任何時候對任何法例,都可以有檢討的空間,因為我們是身處於相當開放的社會,不過,民建聯認為,現行《公安條例》的確可以在集會自由與社會秩序之間取得平衡,除非大律師公會提出具體的修訂建議,指出現行條例的漏洞,否則無須修訂。他說,《公安條例》不能廢除,特別是有關於通知的制度,現行條例已有相當彈性,假若廢除有關制度,將會為社會帶來不安,這是市民大眾不能接受的。
自由黨認為,目前沒有修改條例之需要。有關條例要求市民提早通知警方將舉行的遊行集會的時間、地點、人數等資料,目的只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該黨副主席周梁淑怡認為,現行法例本身並無問題,亦沒有抵觸基本法的地方。
至於有輿論質疑警方選擇性地拘捕學生代表的問題,周梁淑怡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人可以超越法律。而警方作為執法機關,亦應向外澄清是否有一套公平應用的執法指引及沒有選擇性地執法。
前臨立會議員、新界社團聯會理事長羅叔清表示,當年自己有份審議通過公安條例,該條例的其中一個作用,是保障市民以遊行、示威方式正常表達意見的時候,能夠有秩序地進行。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市民權利,警方預先收到示威通知,對安排道路交通,確保社會秩序有幫助。例如當有一批司機要開車遊行,若警方不事先安排好,便會影響他人,這種事以前確曾發生過。有人說有關法律壓制自由,事實上並非這樣,香港回歸三年多來遊行、示威平均數日便發生一次,只要是和平、守法的示威活動,警方從來不干預。英治時期的公安法內容也一樣,問題關鍵在於執法在誰手裡及怎樣運用。
前臨立會議員杜葉錫恩指出,制定《公安條例》的目的是希望給予警方幾日時間去準備遊行集會可能出現的問題,特別是公眾可能受到這些突發性的非法集會所影響。
她說,公眾應該還記得較早前入境處大樓內的縱火慘劇。同時,示威遊行的自由也不應該對社會其他合法的活動造成干擾。再者警方的其中一項主要責任是防止罪案,如果他們未能履行他們的責任,市民同樣會作出抗議。她說,要求他人尊重法治者,本身也應遵守法律。
杜葉錫恩昨日致函各傳媒發表她對近日關於《公安條例》的爭論的意見。她首先支持政府決定不起訴參與四月二十日非法遊行的學生。她說,如果這些學生因此而留有案底,將對他們日後移民外國或到外國讀書造成影響。她認為鼓勵學生進行這些非法行為的人士也應該緊記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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