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10] 警方無選擇性作拘控
【本報訊】政府發言人昨日回應傳媒查詢時強調,香港是法治之區。事實上,《公安條例》與其他法例一樣,都是適用於社會的每一階層,並不存在警方選擇性地作出拘捕行動和提出檢控的問題。
他強調,有關四月二十日及六月二十六日的遊行事件,並不存在警方針對大學生,並擬對他們提出檢控。他指出,在六月二十六日的遊行事件中,共有十六名人士被捕,其中九人均非學生。
他說:「所有未經野i的集會及遊行的個案,警方都會就事發的經過作獨立評估;而在社會安寧受到破壞的情況下,警方有責任進行調查及按法律意見採取跟進行動。」
「警方所做的只不過是依法調查可能構成刑事罪行的個案。」
他堅持說,在制定《公安條例》有關公眾集會及遊行的條文時,當局已充分考慮有關規定,以確保條例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所有按此條例採取的行動均須符合《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根據該條文,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
他說:「現行法例已在維持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全,以及保障市民表達意見和集會的自由兩者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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