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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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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10] 公安法比多地區寬鬆

 原臨時立法會《公安條例》條例草案委員會副主席、香港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會長黃英豪指出:有關條例當年在獲得通過後已呈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而未有被發回,反映條例符合《基本法》的規定,而且也比很多國家及地區都要寬鬆。他批評有立法會議員及法律界人士將事件政治化,公然鼓勵年青人「不喜歡的法例便可以不遵守」,完全違背了法治精神。

 黃英豪昨日在接受訪問時表示:當法案在臨立會進行審議的時候,有關的草案委員會已經慎重地審議過,確保不會抵觸《基本法》,以及透過《基本法》在港實施的兩條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同時,他們也參考過其他國家及地區的類似條例。條例的原意,正是在保障市民遊行集會自由的同時,保障大部分沒有參與遊行示威的市民的生活不受影響。

 他指出:除了制訂過程嚴謹外,有關條例在獲臨立會通過後,已經提交予人大常委會備案。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如果有關條例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他相信人大常委會將會發回,但事實是人大常委會並無將之發回。他認為這反映條例符合《基本法》的原意。

 他認為《公安條例》已經比較其他國家及地區相類似的法例,例如在美國白宮門外示威的規定還要寬鬆,因此不能稱之為「惡法」。他認同隨著社會的轉變,法例是可以作出修改的,例如目前規定必須七天的知會時間是否太長等,但大前提是應透過討論和合法途徑去表達意見。

 他批評現時一些所謂立法會議員,甚至法律界人士卻捨此正途不行,還公然鼓勵年青人不遵守法例,「不喜歡的法例就可以不守」,違反法治精神,以達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很多國家及地區正是因為這種行為,導致陷入紛亂之中。他又認為當局如果有足夠證據,應對違法者提出起訴,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對於屢犯者應作出嚴懲,但對於少不更事的學生,如果能成奶J罪的話可考慮要求法院作出輕判,例如簽保守行為,不留案底等從輕發落;但若重複再犯,挑戰法律,當局便應追究到底,不能令香港法治「名存實亡」。

本報記者 何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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