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11] 法律天下:服務業「免責條款」未必有效
周日駕著車在街上找位泊,是件不容易的事。最好是找家有代客泊車的酒樓,既可食得安心,又不用為泊車費神。但有沒有留意過泊車卡背面的規條?有沒有想過在泊車途中,如車輛意外傷人會有何後果?
免責條款的約束力
泊車卡上的規則多是:「凡由本酒店代泊之任何車輛,從停泊在酒店停車場車位期間,或由本酒店司機駕駛途中,本酒店對該車輛或車輛內物件之任何損壞、遺失或導致第三者車輛毀壞及任何生命損傷等情況,恕不負責。」這類表述,屬法律上的免責條款(Exemption Clause)之一,但此類免責條款未必具約束力,這是顧客與酒店雙方之間的協議,即使酒店可援引該免責條款,逃避向顧客賠償,但如出現第三方索償的話,則完全不適用。
一旦出事三方共擔
本港高等法院便曾審理過一宗酒家「泊車仔」,在代客泊車時撞傷途人而被索償案件。法庭裁定代泊車者及酒樓要負上賠償責任之餘,連委托酒樓代為泊車的顧客,都要負上賠償責任。據知此為自有代客泊車服務以來,首宗傷人意外索償,自然會成為日後同類賠償的先例。
法官在判詞中指,意外是由案中「泊車仔」疏忽駕駛所致,他沒有充分留意左側行人路的情況,酒家是僱用駕駛者的僱主,故亦需為僱員受僱期間的意外負責。到酒家用膳的顧客將其車匙交予「泊車仔」,則「泊車仔」便成為該顧客的代理人,即泊車的任何已隨車泊轉移至泊車者,所以顧客須同時為泊車者的疏忽駕駛負責。案中原訴人索償的項目包括有痛苦及失去生活情趣、收入損失、喪失謀生能力、過去醫藥費、將來醫藥費、交通費及律師費等雜項開支。原訴人在是次車禍中左膝誘峊k臂受傷,初步痊癒後,左腿軟弱無力、站立太久或天氣轉變時會感到不適,醫生判定全身百分之八傷殘。
﹁免責條款﹂須合理使用
本港很多服務行業為保障自身利益,在發出予顧客的單據上都列明有某類免責條款,希望藉此於出現意外時卸除或減輕法律責任。較常涉及免責條款爭議的服務業,包括有洗衣、曬相、裝修等行業。但並非當事人在合約中訂明的任何免責條款,都會受到法律的保障。政府早於九○年十二月已通過《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對合約中免責條款的實施,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如免責條款必須合理及公平;不可與法律規定有抵觸;當事人應採用合理步驟,把該免責條款告知對方或有關人士。只把一份列載有免責條款的文件單據交予對方,不能視作通知對方,應對免責條款作合理的解釋,法庭在解釋免責條款時,將盡可能作有利於被免責條款限制原有權益的一方。
「限制責任條款」
在這類免責條款之外,較常見的還有一類叫限制責任條款或有限責任條款(Limitation Clause),是指合約的一方不論在任何或約定的情況下,只需負有限度的責任。如沖洗曬相店、洗衣店的單據上常列明,若因沖曬或清洗衣物導致物件任何毀損,最高賠償金額為若干元之類,此乃典型的限制責任條款。
即使法律基於合約自由的原則,容魚l約雙方約定某類免責或限制責任條款,但為了防止濫用此類條款,損害消費者的合理權益,法例是採取不鼓勵的態度。按《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在任何情況下,也不能免除因疏忽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或死亡的責任。
黃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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