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12] 合法與非法要分清
黎子珍
法治是香港社會的生命。對此持異議的香港人恐怕不多。然而,最近圍繞警方追究幾起學生非法集會一舉的爭論,某些人士的意見頗為令人懷疑他們的心目中還有沒有衡量合法與非法的基本尺度。
公安條例規定得一清二楚,即示威遊行和集會須於七日前知會警方,若沒有收到警方通知即可如常舉行。那麼,凡按此辦理的集會遊行就是合法的,否則便是非法的。以此觀照「四二○」、「六二六」等學生集會示威,由於根本沒有知會警方,顯然就是非法的。加之在集會示威過程中多有阻差辦公的行為,警方在掌握充分證據的前提下拘捕有關學生,那當然是依法行事,無可非議。
筆者以為,對違法學生起不起訴是一回事,最重要的是要分清合法與非法,如果因為肇事者是學生便可以不講法治,就可以隨意混淆合法與非法二者的界線,那是相當危險的。長此以往,法律公平性的根基就會動搖。
香港是自由社會,又是一個法治社會,人人都應無條件守法,絕不容釵陳S殊公民置身法外。對任何一項法例有看法有意見,盡可以循多種渠道提出,但在該法例沒有廢除或作出修改之前,都必須遵守。假如凡不認同某項法例就可以不遵守,社會豈不一片混亂,哪�媮棌舠o上法治社會呢?
毫無疑問,集會遊行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必須得到保障。但是,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儘管表達方法和具體做法不盡一致,卻都立法規定集會遊行要徵得執法部門同意,就連國際人權公約第十九條第三款也載明,表達自由的權利之行使附有某種限制,內容包括維護公共秩序等。根據本港的實際,公安條例規定集會、示威、遊行須知會(而不是領取牌照)警方,以便提前做好有關安排是有必要的,在公民權利與社會秩序之間求得了平衡。輕率地將之稱為「惡法」並不公平,也是不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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