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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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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12] 質疑大律師公會的聲明

蕭 草

 大律師公會選擇在此刻發表聲明,質疑《公安條例》抵觸基本法,筆者認為有關決定並不明智,「聲明」間接鼓勵學生繼續挑戰法治,學聯代表亦聲言將趁董建華出席施政報告答問大會時,在立法會門外示威,要求修改《公安條例》,代表又說是次示威不會預先向警方申請。

 大律師公會聲明主要有五個重點,其中第四點即《公安條例》有否違反基本法的第廿七條及卅九條,公會只認為極具商榷性,而法律界也非一致性的肯定甚或同意有違反,這份「聲明」的專業代表性同樣也有商榷性,修改《公安條例》乃立法會的職權範圍,而警方上星期已向律政司提交「六•二六」事件的調查報告,並尋求應否向學生檢控的法律意見,這份「聲明」也間接的對現行政制架構的立法權、執法權,產生了負面影響,甚或造成了干擾。

 「聲明」第二及第三點指警方基於政治原因及有選擇性地只逮捕學生,此舉會令公會不安云云。政府發言人已作出回應,指「六•二六」遊行事件中共有十六人被捕,其中九人均非學生,警方在執法行動中,一如政府其他部門一樣,可行使酌情權,學生明知不依法申請便進行集會遊行,應該面對和承擔違法行動所可能帶來的任何後果,違法就是違法,大律師公會聲明怎能咬定警方基於政治理由去針對學生?有關違法遊行集會過程中,有人高喊董建華下台,也有政客參與其中,實踐以身試法、知法犯法,遊行集會本身已帶有明顯的政治目標,說警方拉人因受政治影響,豈非惡人先告狀?

 六月廿六日學生衝擊政府總部,高喊悼念釋法一周年,李柱銘身為資深大律師,也說過本港法治已死,連串行動在在衝擊香港法治,大律師公會不單對違法學生不加以勸喻,及不對李柱銘之流加以批評,反過來卻發表聲明附和《公安條例》屬於所謂「惡法」的謬論,筆者對有關「聲明」的發表,深表遺憾的同時,也質疑該聲明起草者的專業水平,對公眾而言,有多少認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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