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17] 議員該帶什麼頭?
黎子珍
也釵酗H會覺得提此問題多此一舉——議員是市民選舉出來的,理所當然要率先垂範,帶頭遵守法律。然而遺憾的是,有議員卻與此背道而馳。
事緣最近有幾位立法會議員參與一些未在規定期限通知警方的示威遊行,有的還在遊行中拿出自己的身份證「博拉」,公然挑戰警方,而有的未按法例規定舉行的集會遊行,其主辦者竟然是立法會議員。保安局長對有關議員提出婉言批評,涉嫌議員非但不作自省,反而惱羞成怒,抨擊保安局長「惡人先告狀」云云。
釵h市民對有關議員的上述舉動深表遺憾,認為這些議員辜負了選民的期望。是的,立法會作為本港的立法機關,擔負著制定法律的神聖職責。如果連立法會議員自己也不遵守法律,甚至公然挑戰法律,那麼立法會還有什麼權威性和說服力呢?儘管只是少數議員,但他們的不智之舉對立法會誠信的損害是不容低估的。
筆者留意到,有關議員作出上述動作時振振有詞:挑戰「惡法」!然而且慢,這個「惡」字是你們加上去的,公安條例是不是「惡法」,並非幾個議員或社會上少數人士說了就算數的。說到底,一部法律的優與劣,其檢驗標準只能是社會實踐。公安條例有關遊行集會須在七日前通知警方的規定並不苛刻,符合本港地小人多、交通擁擠因而須提前作出安排的實際,在保障公民權利與維護社會秩序兩者間取得了較好的平衡。
而且,世界上多數國家對集會遊行均有所規管,相比之下香港還是很寬鬆的。某幾個議員將公安條例視為「惡法」而必欲廢之後快,著眼點當然不是公眾利益。身為議員,你有發表對某項法律不同意見甚至依法定程序提出修改的權利,卻沒有以身試法、帶頭不遵守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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