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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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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18] 建立高官問責制應堅持三大原則

李南來

 董特首在第四份施政報告中提出建立政府高層官員負責制,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的反響,可謂「一石擊起千層浪」。問責制一時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釵h社會人士及傳媒就此展開廣泛的討論,這是好事,有助於行政長官、特區政府集思廣益,有利於廣大市民了解、支持董特首的這一重要施政措施。但在討論中也出現了一些似是而非的論調,值得引起注意。筆者以為,在處理高官問責制這樣的大事上,事先確定幾條原則顯得尤為重要;更以為,欲建高官負責制,下面三條原則必須遵循:

 第一、要以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為前提。基本法明確規定,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由中央政府任命。因此,在高官的任免上,行政長官的提名權及中央政府的任免權是不容侵奪、蠶食的。而一些人卻聲稱即將推行的高官問責制,是「部長制」的雛形,是搞「部長」的第一步。那意思,顯然是鼓吹議會內閣制。須知,不管是英國式的還是美國式的部長制,其基礎是所謂的「三權分立」,但按基本法的規定,在香港特區並不存在這種「三權分立」。一旦實行所謂「議會內閣制」,「部長(局長)」的權力來源則完全改變了。這樣一來,特區立法會的權力勢必無限擴大,並最終成為凌駕於行政長官之上的太上皇,而行政長官則成為聽命於立法會的傀儡,特區行政主導體制也就「解構」。同時,更將威脅到中央政府對特區主要官員的任命權,這無疑是極其有害的。

 第二、要以加強行政長官管治權威為旨歸。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既是特區首腦也是政府首腦,賦予了行政長官重大權力和責任。現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成本熅伝鉹H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開創了前無古人的事業,並成它a抵禦了亞洲金融風暴的衝擊,推動香港經濟復甦。這些政績,都得到國家領導人和國際社會的承認。特首本人具有很高的權威,這是毋庸置疑的。但目前確實存在著一股勢力,處心積慮地在衝擊著、挑戰著他的權威,如叫嚷「特首民望低落」、「特首是小圈子選舉的,沒有民意基礎」。一些狂妄分子更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喊出「打倒董建華」的口號,嚴重影響特區政局的穩定。特區政府在承擔復甦經濟、推動改革的繁複工作的同時,又面臨著這種挑戰,內部更應自覺維護特首的權威,更好地配合特首的工作。制定並實行高官問責制,加強高官的問責性,可以使特首處於比較超脫的位置,對於維護特首權威是有利的。

 第三、要以提高效率及服務素質為根本出發點。這是董特首自己確定的一條原則。他在立法會施政報告答問會上已經講得很清楚,建立高官問責制是為了把事情做得更好,而不是為了整人。眾所周知,「民主派」議員一貫聲稱,行政、立法如何如何緊張。其實,這種緊張關係應該歸咎於「民主派」的整人。整梁愛詩、整王�Q鳴、整路祥安,整得眾多官員惴惴不安,個別官員甚至萌生去意。這種不分青紅皂白的整人,沒有任何建設性效果,只會增加行政、立法之間的對立性情緒。建立高官問責制,要防止問責制為「民主派」所利用,拿來作為一種整人的工具。假如今後「民主派」議員看某個官員不順眼,就拿問責制來搞「彈劾」、「不信任」,那是與建立問責制的初衷背道而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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