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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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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19] 關於鍾庭耀事件的兩個誤導

陳漢文

 擾攘數月的鍾庭耀事件,隨著鄭耀宗、黃紹倫校長的請辭,已告一段落。目前,香港大學教學秩序良好,廣大師生對此十分珍惜。然而,樹欲靜而風不止,一些人士和政黨仍然在那�媊W嚷,要將此事再提上新產生的立法會繼續炒作一番。不過,他們所持的理據卻並不能令人信服。試舉兩例:

——所謂調查是為了「捍衛學術自由」

 鍾庭耀事件的起因,是鍾庭耀質疑特首干預他的民意調查工作,從而引發特首干預學術自由的疑雲。問題是,民意調查本身是否屬於學術範疇?恰恰在這個基本問題上,一些人士和政黨在故意誤導、欺騙市民。

 表面上看,民意調查建立在一定的統計學基礎上,如果調查又是由學者所主持,的確容易給人一種學術研究的印象,但實際上,民意調查本身和對民意調查的方法進行學術研究,兩者間是有根本區別的。如果有學者對民意調查的方法進行研究,比如,如何在統計學上做到調查樣本更具代表性、統計數據更加精確、並顧及社會上可能影響結果的諸多因素,使調查結果更準確地反映客觀實際,這當然具有一定的學術意義,但自身直接組織、參與民意調查,這就變成了一種政治或商業行為,不屬學術範疇了。一般而言,學術研究及得出的結論,有相對的穩定性,而民意調查的結論則很快被實踐所證明是否正確。本屆特區立法會選舉結果,很快就令眾多進行民意調查的學者大跌眼鏡,即是明證。這並不是說參與調查的學者不高明,而是民意調查本身的特性使然。正因為如此,世界上釵h國家的知名學府並不參與民意調查。例如在美國,絕大多數大學從不組織民意調查,這項工作大都由專業的民意調查公司來完成,而從州長、議員到普通市民,任何人都可對民調結果發表意見,對民調的可信度提出質疑,按照某些人的說法,這豈不是全民都在干預學術自由?既然民意調查本身並不屬於學術研究範疇,那又何需立法會來捍衛學術自由?

——所謂立法會有權「監察政府」

 以「監察」為名,動輒批評政府施政,已成為某些立法會議員的一貫做法。在鍾庭耀事件上,他們聲稱要成立專責委員會,或提出什麼「動議」,打的也是「監察政府」的旗號。但如果對「監察政府」的說法稍加分析,就不難發現這個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從大的原則看,基本法確立的行政、立法關係是行政主導,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衡。姑且不談兩者間的「互相配合」關係,僅就「互相制衡」這一點來看,它的確切含義是指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權力的互相制約,以防其中一方濫權,並不等於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監察」和「被監察」關係,也不等於一方是上級可以「監察」下級的權力。

 再從立法會的具體職權看,基本法規定,立法會有權對政府工作提出質詢,或陶o就是所謂立法會有權「監察政府」一說的出處。但必須指出的是,「質詢」與「監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質詢」指的是議員在立法會提出問題,要求政府作出回答或解釋,而「監察」的含義則寬泛得多。將立法會對政府工作的質詢權演繹成監察權,無疑是偷天換日的做法,實際上擴大了立法會的權限,與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不符。此外,基本法對立法會行使「質詢」權的範圍也有一個限定,即只能對政府工作進行質詢,並沒有賦予立法會可以就任何議題質詢政府的權力。至於成立專責委員會進行調查,就更是超越了質詢權的範疇,不能不說是一種越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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