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19] 高官問責制須符基本法
一平
對於建立高官問責制「是否代表邁向部長制的雛形」的問題,行政長官董建華十分明確地表示,將來做任何的決定,一定要符合《基本法》,像西敏寺的部長制,在《基本法》內是不野i的。
西敏寺的部長制,卻不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一、它是主權國家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無論是總統制國家還是內閣制國家,都是在一個主權國家之內由兩個(或多個)政黨輪流執政,因此可以採用這種部長制;而香港並非國家,《基本法》所規定的香港政制,明確體現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是單一制下中央與地方行政區域的關係,因此部長制顯然不符合《基本法》的這個首要原則。二、它意味著行政長官被架空。因為採用這種部長制,實際上是由在議會佔半數及以上的政黨執政,行政長官不得不聽命於執政黨或執政黨佔多數的議會,權力被架空,變成禮節元首,這顯然不符合保證行政長官有實權的《基本法》的規定。三、它也將架空中央政府任免特區主要官員的權力。因為採用這種部長制,特區主要官員即部長只能由在議會佔半數及以上的政黨中產生,中央政府的實質性任免權將形同虛設,這同樣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四、它由議會最大的政黨或執政聯盟組織政府,實際上是立法主導,議會控制行政機關,這顯然不符合《基本法》。關於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而以行政為主導的規定。五、它將使政府高級官員政黨化、政治化,違背香港公務員的非政治化傳統,將使公務員由向行政長官負責轉而聽命於政黨,使盡忠職守、向行政長官負責、認真執行《基本法》的公務員受到歧視、排擠,這必然嚴重打擊公務員的士氣。這也都違背《基本法》的規定。
關於部長制,曾經參與制定《基本法》的人士多次講過它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如《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說:「推行部長制或政黨政治,起草《基本法》時已講明不適合於香港。」「《基本法》的結構,是將公務員放於行政機關,即作為政府,行政長官為其領袖,然後由他們提出政策,立法機關給予制衡,而不是立法機關主導或者於立法機關中用政黨政治方法產生行政機關。」那為什麼還有人一聽到行政長官施政報告中提出建立高官問責制,馬上就附會是否要「邁向部長制」呢?其實這也不難理解,因為某些政黨人物早就宣揚部長制和政黨政治了,他們從來無視《基本法》的規定,朝思暮想實行部長制,好為他們打開上台執政之門,以利於實現其政治野心。希望這次董建華的明確回答,能讓這些有野心的人清醒些,不要想借高官問責制來搞風搞雨,而應支持特區政府搞好高官問責制,以利加強行政主導、穩定政局和促進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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