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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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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20] 「公民抗命」不可濫用

施明

 曾幾何時,「公民抗命」成了某些人士掛在嘴邊的時髦口號。在此不妨信手摘舉幾例——

 警方追究組織「四•二○」、「六•二六」兩起非法遊行集會並阻差辦公的幾名大專學生的責任,這些學生非但不認真反省自己,虛心聽取社會的批評,反而抨擊警方是「秋後算帳」、「政治報復」,並揚言會「公民抗命」到底云云;

 有立法會議員為「聲援」學生,組織發起「公民抗命」遊行示威,公然不按規定知會警方;有的公務員也參加「公民抗命」的集會遊行;

 幾個號稱「民主派」的立法會資深議員以「公民抗命」的形式參加未按規定事先通知警方的遊行示威,竟當著警察面亮出自己的身份證「博拉」,挑戰警方,以身試法;

 前一段時間終審法院裁定兩名塗污及損毀國旗區旗被告罪成,被告居然揚言會繼續「公民抗命」;

 ……

 如此等等,可以說,一段時間以來,「公民抗命」成了極少數目無法紀者蔑視司法機關、對抗特區政府的「護身符」,這些人士誓與法律對抗的心態表露無遺。

 所謂「公民抗命」,有其獨特的涵意,是特定時代和社會背景下,公民不得不以一種激烈的方式去反對某項惡法。一個最明顯的例證,是六十年代的美國由於推行種族隔離政策,嚴重侵害了黑色人種的人權。在有理無處申的情況下,一些黑人群而奮起,採取「公民抗命」的方式抗議政府,反對種族隔離政策,爭取應有的權益。由於此種抗爭代表著一種進步,因而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支持。

 回頭看本港學生非法遊行集會案,組織者明顯違法,怎麼也看不出有任何「公民抗命」的現實性和必要性。《公安條例》是政府維護社會治安的工具,社會各界人士均受惠其中,絕非「惡法」,對此進行「公民抗命」,實際上就是對抗普羅大眾!至於過去了的國旗區旗案,世界上有不少於五十個國家都規定毀壞國旗屬刑事罪行,本港立法會通過的國旗及區旗條例明文規定,塗污和損毀國旗、區旗是違法行為,兩名被告在遊行中公然塗污並展示國旗和區旗,判決有罪理所當然,「公民抗命」毫無道理!

 至於有立法會議員也以所謂「公民抗命」的方式參加未知會警方的集會遊行,就更有知法犯法之嫌。立法會作為本港的立法機關,其議員理應帶頭遵守法律。議員有發表對某項法律不同意見甚至依法定程序提出修改的權利,但卻沒有不遵守法律的特權。如果連立法會議員自己也不遵守法律,甚至公然以「公民抗命」挑戰法律,那豈不敗壞了立法會的聲譽,對立法會的權威性造成打擊嗎?

 法治是香港社會的生命。我們不應當空喊法治口號,一方面認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則認為不應該追究某些違法者。如果這樣的話,豈不意味著本港有一部分人可以置身法外,成為特權公民?相信絕大部分市民對此是不會認同的。不能不說,對違法學生依法予以追究,完全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最後起不起訴是一回事,最重要的是警方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學生進行追究體現了分清合法與非法的界線。

 坦率地說,「公民抗命」在本港有濫用之嫌。如果這樣長久下去,本港的法治將遭受嚴重損害和侵蝕,而那絕非香港之福。筆者同時認為,以所謂「公民抗命」為名,行擾亂社會秩序之實,不但不會獲得民意的同情,更會被法治社會所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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