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0-21] 高官問責 改善施政
譚君石
特首董建華在第四份施政報告中提出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高官問責制度,「包括制定一套相應的聘用制度,訂明權責,界定他們在新制度下制定和執行政策所擔當的角色」。
對此,社會各界的反應是肯定和支持的,如今港人當家作主,對特區政府期望殷切,要求高官問責,進一步改善施政。特首回應市民要求提出高官問責制,是對港人負責和與時俱進的表現。
有人認為高官問責制就是部長制或「港式部長制」,對此,特首已經明確表示,西敏寺式的部長制,並不符合基本法。
建立高官問責制的目的,是要進一步改善施政,而並非是為了改變基本法規定的政制,因此,高官問責制的建立,應在基本法允釭漁堿[之內。
高官向特首問責
高官問責制涉及的第一個問題,是高官向誰問責?按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特首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任命,再由特首提名報請和建議中央任命和免除主要官員。特首代表特區和負責領導特區政府,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特區政府負責。按基本法規定的上述政制,很明顯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是向領導特區政府的行政長官負責。但是,有人卻提出高官問責是向立法會問責云云,聲稱行政長官是「小圈子選舉產生」,「民意授權不足」,因此高官須向民選產生的立法會問責云云。有人在上屆立法會便動議「不信任」律政司司長、房屋署署長和房委會主席,並逼房委會主席辭職,又將在今屆立法會動議迫行政長官高級助理路祥安辭職。顯然,上述輿論與立法會造勢的目標,就是要改變高官及公營機構高層人員向特首問責的行政主導政制,改為立法主導,讓議會奪取行政權力,駕馭主要官員,架空特首,使高官向特首負責——特首向中央和特區負責這種體現「一國兩制」的政治體制,出現斷裂,即高官向特首問責的關係出現斷裂,從而架空特首和中央的有關權力,抽掉「一國兩制」中「一國」的原則與體制。可見,首先須明確的是高官問責制是向特首問責而非向立法會問責。
高官不能「政治中立」
高官問責制涉及的第二個問題,是高官是否從政治中立轉為政治不中立?其實,香港公務員從來都不是「政治中立」的,而是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政府的政策,例如回歸前在諸如高價建機場、政改方案,乃至中英聯絡小組中方成員批評港英開福利快車及批評彭定康作風獨裁等問題上,當時的高官都堅決支持港英政府政策,並旗幟鮮明地為港督彭定康辯護。奇怪的是,回歸之後,有人把公務員必須執行政策意義上的「政治中立」,篡改為公務員在特首及特區政府施政遭到非難和攻擊時,公務員可以置身事外,可以不支持特首和游離於政府政策之外,甚至高官可以發表特首未表態或與特首相反的一些重大決策意見,並將此種怪現象名之曰「公務員政治中立」。高官問責制不應該提倡這種所謂「政治中立」的歪風。有官員曾稱,若特區政府給予高官「黃金握手」,即提前領取上千萬元長俸,再按合約制以私營機構高層薪酬水平聘用,就願意打破「政治中立」,為制定和執行政策失誤負起政治責任。這種說法值得質疑,因為香港回歸全部高官(除律政司外)平穩過渡,並不意味著他們可以在「政治中立」名義上不盡忠職守,不向特首負責。也不意味著特區政府必須用巨額公帑對高官實行「贖買政策」,他們才願意盡忠職守,才願意支持特首並向特首負責。所謂長俸制並不是官員搪塞責任的護身符,因為政府內部早已有一套責任制,高官犯錯或不稱職,過去港督可以隨時撤換,稍微犯錯者連長俸都不保。所以,現在有一種論調把長俸制說成是高官不能盡忠職守、負起責任的「障礙」,是完全錯誤的。
問責制下高官仍非「部長」
高官問責制涉及的第三個問題,是問責制下的高官屬於「部長」還是仍屬公務員?有些報道稱,「政府不排除在全新聘用制度下,負責不同政策範疇的主要官員,薪酬待遇會有差異,正如實行部長制的新加坡,部長級官員也有部長(Minister)和高級部長(Senior Minister)之分。」有人更稱高官問責制就是「美式部長制」或「港式部長制」。按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各有其司、局級的不同名稱、並非「部長」,而是屬公務員。基本法又規定,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予以保留。因此,建立高官問責制如何建立一套相應而又符合基本法的聘用制度,是複雜而又須慎重處理的問題。
問責非為「整人」
高官問責制涉及的第四個問題,是問責並非為了整人,而是為了改善施政。例如禽流感事件、公屋短樁事件等,涉及政府職能部門�異优[屋、角色混淆,以及年深日久積累的建築行業弊端和公屋建造監督廢弛等弊端,所以出了問題不應只歸咎有關官員,藉此「整」有關官員,如「整」決心革除弊端的房委會主席及房屋署署長,則更不公正。所以,建立官員問責制,是為改善施政而非整人。如「整人文化」一旦建立,「問責制」有可能蛻變為「卸責制」,因官員為保護自己,會只要權力不要責任,或誇大執行政策的難度,或執行政策時向政府討價還價,多要資源,開天殺價,這樣非但不能改善施政,而且使特首施政更難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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