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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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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21] 香港法治不容破壞

田 夫

 最近以來,香港一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公然蔑視法律、帶頭違法進行示威,向香港警方挑釁,向香港法律挑戰。司徒華等人竟然拿著身份證對警察高喊,要警察抓他。這種公然反抗香港法律的行徑,不僅違反了立法會議員要遵守香港法律的基本要求,更是對香港這個世界聞名的法治社會基礎的一種嚴重挑戰,是對香港市民要求安定的民意民心的挑釁。「民主派」某些立法會議員這樣做的目的很清楚,就是要破壞香港法制基礎,破壞香港的安定繁榮,破壞一國兩制在香港的順利實行。

 更為好笑的是,這些人在公然違法、不通知警方而進行示威遊行時,打著「民主、自由」的幌子。難道在香港這個法制社會裡,「民主、自由」就是可以不遵守法律,可以我想怎樣就怎麼樣嗎?這些人的民主觀念真的很成為問題,幾百人上街遊行,就可以自我標榜成代表香港六百多萬的「民心、民意」,真是不知道這種做法和「強姦民意」有什麼區別!有些人自詡為「民主派」、「民意代表」,有些人更是本港的「大律師」,但是卻連法律都不遵守,公然上街挑釁警方、挑戰法律,難道這就是所謂的「民主、自由」嗎?難道香港的法律可以不被遵守嗎?難道在香港可以不要法律嗎?只要我不喜歡,就可以出來公然破壞法律,這樣的話,香港還有什麼法治可言?香港社會還會有半點安定和繁榮可言嗎?

 其實,在那些民主派人士所認為的「民主最發達」的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裡,對民眾上街示威集會也是有著這樣或那樣的限制的。像在英國,集會示威也是要在七天前通知警方,取得警方同意才可以進行。本港的關於集會示威的有關法律規定,是承襲英國的法律,是在港英政府時期就有的老法律,並非特區政府首創或是什麼新的法律規定。但是那些民主派人士不在英國人統治香港時出來反對英國人的法律,卻在九七香港回歸後,才出來反對所謂「惡法」。這樣做,就充分暴露了他們「逢中必反」和「與特區政府作對」的搗亂行徑。

 在香港這個法治社會裡,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已成為每一個香港市民的基本義務和規範。這次的違法示威等活動,如果是「長毛」等那些示威專業戶進行的,人們或麥晱i以理解。因為他們是人所共知的「職業示威家」,是沒有法制觀念的「搗亂者」。但是人們在違法示威隊伍中居然見到李柱銘、司徒華等立法會議員和大律師等應當具有很高法律素養的人,這就不得不讓人感到吃驚了。這些人身為「民意代表」,就是選民要求他們出面維護法律和法治精神,出來代表民意的人,這些人卻居然公然帶頭不遵守本港法律,這是不是向公眾作出示範:在香港可以不遵守法律,可以任意挑戰本港的法治?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也是一個民主社會,任何人對法律或政府有意見,完全可以對政府提出,可以在立法會上要求修改法律,作為立法會議員,他們完全可以在立法會上提出動議,表達部分人的要求,這也是法律和選民賦予他們的正當權力。但是這幾位立法會議員卻沒有這樣做,他們選擇了公然違法、挑戰法治,這是很令人遺憾的做法,也是很危險的示範。如果香港沒有了法律基礎,沒有了法治精神,那麼香港的安定與繁榮就會蕩然無存。這種惡行與廣大香港市民的要求和民意是相違背的,也是不得人心的。如果這些人一意孤行,執意要破壞本港的安定和法治,那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會成為全港市民所反對的過街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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