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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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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24] 劉慧卿搬石頭砸自己腳

高陽仁

 「前線」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因控告中央政府駐香港特區聯絡辦主任姜恩柱被判敗訴,需要繳付約一百六十萬元堂費,但是直到十月中旬,仍未還清,姜恩柱的律師上周要求劉慧卿必須在二十一日內清還款項,劉慧卿二十日回應稱,她是代表公眾提出訴訟,既然訴訟失敗,公眾亦要分擔費用,因此她會發起公開籌款,以償還款項云云。

 劉慧卿濫用司法程序、誤導法官、告錯對象,被判敗訴,完全是咎由自取。

 事緣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劉慧卿致信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周南,索儘鉽茪H資料。她當時尚未放棄英國國籍,既不向英國駐港機構、也不向港英政府索儘鉽茪H資料,卻向與她毫無關係的新華分社索儔瓵蚼茪H資料,太無道理。然而劉慧卿卻以「未有在四十天期限內回覆」為借口,於一九九八年二月要求律政司檢控新華分社;在律政司依法作出不檢控決定後,她於一九九八年四月入稟法院,要求以私人傳票形式起訴新華分社社長姜恩柱,決心大玩一次政治把戲。

 劉慧卿及其代表律師在申請私人傳票時,無論在庭上陳述或是提交的傳票稿中,都沒有提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新華分社社長是周南而非姜恩柱;相反,他們提供的有關文件在結構和文字方面,都令人以為劉氏當時查詢的人正是姜恩柱。顯然,劉慧卿及其代表律師未向裁判官提供符合實際的重要資料,她對姜恩柱的控告既是濫用法律程序,也誤導了裁判官。

 劉慧卿以私人傳票形式起訴姜恩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為姜恩柱沒有責任繼承前社長的官司;特區高等法院去年六月八日裁定劉慧卿敗訴,頒令撤銷其私人傳票,維護了公義,有利於增強法治精神和加強法治。當時法官判劉慧卿支付所有堂費,是依法辦事;劉慧卿為做「政治騷」而濫用司法程序、告錯對象,輸了官司,須付出較大經濟代價,真正是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咎由自取。劉慧卿對高院「裁定」沒有提出上訴,說明她知道自己毫無理據,只好認輸。

 劉慧卿狀告姜恩柱,純屬個人行為,要公眾分擔堂費,毫無道理。首先,劉慧卿稱她是代表公眾提出訴訟,可是從整個案件看,劉氏狀告姜恩柱純屬個人行為,與市民一點關係也沒有。劉氏稱她所以控告姜恩柱,是因為政府不肯出面去控告,這是胡攪蠻纏,強詞奪理。律政司依法作出「不檢控」的決定,是由於劉氏濫用司法程序,告錯對象;劉氏一意孤行以私人傳票形式起訴,是出於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她所謂訴訟「關乎」每個市民,既是給自己臉上貼金,也是為賴債拉市民下水製造「理據」,不合事實,沒有道理,根本站不住腳。

 其次,劉慧卿敗訴當然應承擔堂費,至今未清還款項是私人欠債問題;一人做事一人當,劉氏想拖市民下水,讓公眾分擔她因玩忽法律招致敗訴而須承擔的訴訟費,毫無道理。

 劉慧卿從港英時期就開始玩政治,一貫愛「做騷」,她應該早就知道玩法律、打官司輸了的後果;她也對記者說「自己有積蓄」、「可以還得到」,但是卻一點沒有承擔的氣魄,實在捨不得賠掉這一百多萬元,於是便「輸打贏要」,企圖讓公眾為她還債。這樣的人搞政治,還能有多少認受性?這樣的立法會議員怎能盡心盡力為市民服務?怎能不進一步破壞立法會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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