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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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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27] 公安條例保障社會穩定

葉國謙指比號稱民主自由國家更寬鬆

 參與審議、通過《公安條例》的立法會議員葉國謙指出,有關法例較號稱民主自由的國家已甚為寬鬆。要維持社會穩定,法例制定有其必要性。有些人若以「有色眼鏡」觀之,法例的原意儘管有多好、多嚴謹、多公正,在他們心目中仍會變成「惡法」。他特別指出,某些別有用心者將《公安條例》與港英政府高壓管治時期的憲法相提並論,是混淆視聽的做法。

 葉國謙議員昨日在立法會動議辯論發言中表示,作為保安事務委員會成員,想談談有關《公安條例》的問題。他說律政司已正式決定不會對涉及「六•二六」事件當中的被捕人士提出起訴,其對此表示歡迎。但並不表示支持不按香港法律辦事的市民,可以蓄意挑釁法紀的行為,香港作為一個法治社會,市民必須依法守法的;《公安條例》中有關市民遊行示威的規定,並不是要限制市民的權利,而是要保障社會的穩定,維護市民可以在安穩的環境生活。作為有份參與審議和通過《公安條例》的一分子,他懇請市民抽出時間,認真看看條例的具體內容,就可以清楚知悉,個人意見的表達、抗議遊行、言論的發表,並無任何限制,但是在超過三十人遊行時,為避免影響他人的活動,才需要按規定通知警方。這相比海外號稱民主自由的國家而言,規定已經是甚為寬鬆。就以美國三藩市為例,遊行示威必須要最少六十天前向警務總長申請野i證。故此要維持社會的秩序,法例的制定是有必要的。事事以「有色眼鏡」來看,即使制訂法例的原意有多好,法例條文多嚴謹、多公正,在某些人心中仍會變成「惡法」。張文光議員在公開場合多次為受港英政府高壓管治時期的惡法迫害的五、六十年代愛國人士抱不平,他請張議員不要玩弄「偷天換日」的把戲。他說九五年前的《公安條例》是用來壓制市民參與任何的政治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當時,不少愛國人士因此而被捕,並被判入黑獄。但現時的《公安條例》是用來保障廣大市民正常生活不受影響。作為過來人,他絕不會領張議員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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