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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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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0-27] 三男收受賄賂判入獄

 【本報訊】三名男子較早時被廉署控以收受及提供非法回佣賄賂。他們承認控罪後,被法庭判處須履行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就判刑申請覆核,荃灣法院前日就申請宣判,決定改判被告即時入獄。

 吳厚銓,三十五歲,高雅包裝盒有限公司生產經理;溫國森,三十七歲,及陳子健,二十六歲,同為領航快運東主,較早時承認二十四項控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

 吳、溫及陳當時分別被判須履行一百四十小時、一百八十小時及一百小時社會服務。

 吳承認收受溫及陳提供合共六萬零八百三十四點五元,作為向領航快運發出運輸訂單的報酬。溫及陳則承認向吳提供賄賂。

 裁判官羅麗娟審理律政司有關覆核判刑的申請後,前日宣判時指出,各被告須判處即時入獄,以反映他們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吳被判須入獄三個月,而溫及陳分別改判入獄四個月及兩個月。

 法庭亦下令將吳須歸還僱主的款項,由五萬元減至五千元。溫及陳則仍須各歸還五千元予僱主。

 裁判官的判詞引述了上訴法庭就兩宗賄賂案件的判刑指引。在該兩宗案件,上訴法庭將各被告原先判處的社會服務令改為即時入獄。

 其中一宗案件涉及一名男子行賄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工程師,以批核不合規格的電力裝置。

 在另一宗案件,三名運輸公司東主承認行賄一名公司經理,以獲取運輸合約。

 兩宗案件的被告均被上訴法庭改判入獄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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