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記錄帳戶
檢索 | 新用戶 | 忘記密碼 | 加入最愛 | 簡體 
2000年11月6日 星期一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 評論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2000-11-06] 議員應帶頭遵守強積金法例

李文

 強積金法例十二月將告生效,參與的僱主不算踴躍,僅及四成,誰也沒有想到,一旦強積金制度變為現實,議員之中出現了無良僱主,居然借各種藉口扣減議員助理的工資,以支付強積金供款。這種口是心非,明一套,暗一套的作法,使港人頗為震驚。

 強積金法例是議員參與制訂的,議員亦應該成為執行強積金法例供款的良好僱主,不宜以各種藉口扣減僱員的工資。當初,為爭取強積金的設立,議員曾經扮演了「為民喉舌」的角色,為了草根的選票,直選議員人人奮勇當先,力爭強積金宜快不宜遲建立,保障港人的退休利益。

 一名議員為自己違反強積金法例的行為砌詞狡賴,一時說「辦事處虧蝕」,一時說「長貧難顧」,一時說「與僱員有減薪共識」。但是迴避了強積金法例要否執行的問題。目前,很多僱主正在猶豫,參加強積金的公司仍然不多,飲食業不少東主開始改變僱傭條件,千方百計降低僱員的收入,實質是逃避強積金供款的開支。建築業和飲食業,共有五十萬員工,但至今只有三百僱主參加強積金計劃,涉及七千員工,同五十萬人總額相距頗遠。議員是立法者,對法律的落實執行應起模範帶頭作用。民無信則不立。立法者自己也不遵守法律,法律還有什麼權威,還會有其他社會成員遵守麼?法律要建立權威,要全社會信守,就要建立約束機制。議員本身就要起監督作用,議會中有人破壞法治,就應全議會共討之。基本法有約束議員的機制,第七十九條規定,「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可由立法會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由立法會執行維護法治的紀律,比由行政機關依強積金起訴違法者為好。這可表現了立法機構維護自己制訂的法律,維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決心和能力。議員不可能凌駕法律之上,也沒有享受法律豁免的特權。他們是公民的一分子,應模範地遵守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實踐自己在就職時所作的「遵守法律」的誓言。

 議員應該大公無私,襟懷坦白,不謀私利,更要重視對選民所作的承諾。既然信誓旦旦宣稱支持強積金條例,讓僱員的退休福利得到實現,那麼,在涉及自己利益時,也要堅決按法例辦事,兌現承諾。不能符合自己利益的就執行,要自己出錢或對自己無利的法例,就是「惡法」,就不必執行。所謂議員辦事處,不是一盤謀利生意,不存在「虧蝕」問題。有咁大個頭,才戴咁大頂帽。未選之時若以為可以囊括釵h議席,由公帑支付議員助理的工資,選舉後發現議席不夠多,公帑津貼未達預期,就講成是「虧蝕」,這不是把神聖的議員職務當成生意經營了嗎?至於議員助理的工資,是他們應得的,怎能當成施捨,講成是「長貧難顧」?議員對僱員減薪,百般藉口,理不直而氣壯,在社會上的影響很壞,恐怕會引起更多老闆爭相效尤,改變僱傭條件,剋扣工資,使強積金條例變成讓僱員吃盡苦頭的條例。

 最令僱員心寒的,叫做「勞資雙方減薪共識」,議員這個發明,對無良僱主而言,好使好用。當前,失業率高企,老闆讓你抉擇,一是炒魷魚,一是減人工,僱員上有高堂白髮,下有嗷嗷待哺之妻小,能不同老闆達成「勞資雙方減薪共識」嗎?這其實是「屈得就屈」,使僱員扣去工資收入之餘,尚要在精神心理上蒙受被強暴的屈辱,有理無處訴,有冤無處伸。這是號稱以「民主」為職志的議員所應為嗎?

 無良僱主出現在議會之中,誠屬議會之恥,現在正是考驗議員道德良心勇氣的時候,要不要討論和調查這種與法律對著幹的行為?要不要官官相護,讓無良議員側側膊過關?強積金條例是否順利推行,也考驗著議員維護基層選民利益之誠意。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往上】 【下一條】 【關閉】
評論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