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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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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08] 法律天下:如何界定「纏擾行為」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建議將連續性並構成驚恐或困擾的行為列為刑事罪,最高可判監兩年。被控騷擾罪的人士可以防止或偵查罪行、行使合法權限,或有關行為是「合理」為由提出抗辯,惟並沒界定何謂「合理」。

騷擾罪徵詢各方意見

 法改會轄下的私隱問題小組委員會九八年曾發表《纏擾行為諮詢文件》,建議訂立全新的騷擾罪,以保障市民免受纏擾行為的滋擾和傷害。法改會的報告指經討論各方意見後,決定接納私隱小組的大部分建議,只對小部分技術性問題作出修訂。報告並建議法院在判案時,應顧及受到《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新聞、言論及和平集會的自由。

 於諮詢文件公佈的兩年來,香港社會確實出現狗仔隊式的傳媒追蹤新聞、影迷纏擾影星等個案,該等個案亦有訴之於法院判決的。

騷擾個案三十八宗

 報告中便列舉了三十八宗法庭案例或傳媒報道的個案。這些典型的騷擾例子包括:法官被狗仔隊跟蹤。

 長實發展的海逸豪園業主梁道河以不同方式不斷滋擾長實職員,一天內打了約一千個電話予長實,在長實的辦事處及物業外遊蕩,派發傳單辱罵長實主席李嘉誠及執行董事。長實最後入稟法院取得禁制令,禁止該業主進入長實轄下物業的五十米範圍之內。

 一名擔任反性騷擾組織主席的港大女生,在發佈有關大學校園性騷擾的訊息後,遭另一港大男生以附有淫褻照片的電郵恐嚇,該男生被法院裁定恐嚇罪名成立。

 一名男子向其前女友作出滋擾,包括搬到前女友的住所附近居住,經常在她家外遊蕩,肆意破壞她放於家外的物品,在她工作地點外等候,尾隨她回家等。警方後將該男子拘捕,並控以遊蕩罪,法院更命令他不得再騷擾該女子。但該男子在保釋候審期間,將該女子殺死。

 前香港小姐佘詩曼向傳媒透露,遭一名住在同一幢大廈的男子纏擾,該男子向她傻笑跟隨她出入,並不斷收到向她示愛的匿名騷擾電話。她表示該男子的行為令其感到驚慌,後更被迫遷居。

 藝人張國榮、張曼玉及王菲,均曾投訴遭傳媒滋擾其私生活,張曼玉更指責「狗仔隊」式的採訪行為等同精神襲擊,比身體襲擊帶來更嚴重的傷害。

藝人追求曝光應否受保護

 眾所周知,藝人作為公眾人物,而且藝人的曝光度與傳媒的關係是密不可分的。追求曝光應否受保護?究竟公眾人物要承受何種程度的纏擾才算不合理?報告書指:要是一名公眾人物因工作關係而必須與新聞界經常接觸,即使有記者每日致電十次,他也不應因此而驚恐或困擾。但該公眾人物若被記者以不斷纏擾的手段取得其私生活資料,法院要求記者交代行為是否合理也屬公平做法。

 概括而言,可能構成騷擾罪的行為,包括:在不受歡迎情況下的登門造訪;發出受害人不欲收到的通訊;致電受害人時默不作聲;不斷在街上尾隨受害人;注視或暗中監視受害人的居所或工作地點;不斷給受害人送贈其不欲接受的禮物或古怪物件;向第三者披露受害人的私隱;對受害人作出虛假指控;謾罵和傷害受害人的身體等。

亞洲首個立法管制先鋒

 按以上的定義,每天送玫瑰花到受害人辦公室,或每天黃昏在受害人辦公室守候,足以構成纏擾行為。當然,法庭將視乎案件的實際情節,會考慮纏擾者會否超越合理的界線。

 法改會研究了歐美國家對立法限制纏擾行為的經驗和趨勢,建議立法保障個人私隱是應值得肯定的。如建議獲政府接納並通過,則本港將是亞洲首個以立法形式規管滋擾行為的地區。但同時亦應看到,該類法例屬新生事物,美國九五年始有類似立法,英國、澳洲及新西蘭則於九七年才有。新西蘭是把「騷擾」分為刑事和民事類別,情節嚴重的,才定為刑事行為。

黃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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