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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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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13] 拒絕和拖延討論均是無理表現

郭 應

 《公安條例》合理地平衡了部分人遊行集會的權利與社會的整體利益,符合基本法與國際人權公約。鑒於學聯成員多次以非法集會遊行手法挑戰基本法,而立法會內民主黨議員亦公然知法犯法、以身試法,所以,保安局局葉劉淑儀原訂於上周六在「政黨論壇」和學聯成員討論《公安條例》,政府並決定在本月二十二日的立法會上動議辯論保留《公安條例》有關規管公眾集會遊行的條文。政府主動提出討論與辯論,是希望與學聯以及與立法會議員加強溝通和交流,通過討論和辯論盡量取得共識,並澄清對《公安條例》的不合理指責及非理性挑戰。

 民主黨議員與學聯頭頭一直反對和挑戰《公安條例》,並不惜以身試法。現在,特區政府提出要與他們討論和辯論《公安條例》,他們卻變得害怕討論與辯論了,學聯拒絕與葉劉淑儀在「政黨論壇」進行討論,民主黨、前線及吳靄儀等,則要求拖延動議辯論,要求將議案押後至最少十二個月或以後討論。民主黨和學聯為何要拒絕和拖延討論呢?

 俗話說:「真理越辯越明」,「真金不怕火來煉」,「有理講理,無理耍賴」。這些話很能揭穿民主黨和學聯為何拒絕和拖延討論的真相:這就是他們反對和挑戰《公安條例》,根本是胡攪蠻纏、踐踏法治,根本在道理上站不住腳!他們既然無理,便只得乞靈於耍賴:一是拒絕討論,二是拖延辯論。

 他們的胡攪蠻纏和耍賴,從民主黨議員畟唹茈H極不嚴肅的態度對政府動議提出「初步修訂」便可見一斑,猁滬蚼q字眼為:「保安局局長果敢執法,維護法治,拘捕『六•二六』及『四•二○』事件的請願人士,是偉大、正確及光榮的決定。警方用胡椒噴霧及揮拳打示威者,只屬小懲大誡。其後律政司司長顧全大局、宅心仁厚、寬宏大量、熱烈擁護及堅決支持特首提出『化戾氣為祥和』的最新指示和原則,決定不起訴請願人士,既維護法治,又能團結大多數港人,予以稱讚。」這種棟篤笑的修訂,彷彿畟唹茪ㄛO立法會議員,而是低俗猥瑣的賣笑小丑。市民要質疑的是,一條動議花費納稅人金錢不菲,起碼是幾十萬元,民主黨議員竟然以這種無賴低俗的方式,在立法會浪費公帑,完全背叛和辜負了選民的利益和願望!

 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有對公眾集會遊行規限的法例,這亦都是為在部分人的集會遊行權利與整體公眾利益之間,達至合理的平衡。例如美國的芝加哥、紐約、三藩市、華盛頓,加拿大的卡加里、多倫多、溫哥華、維多利亞,澳洲的新南威爾斯及昆士蘭、西澳洲及北部,荷蘭的阿姆斯特丹,比利時的布魯塞爾、英國、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中國的台灣等。而且,上述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均要求在集會遊行之前申請野i證或牌照,而紐約更規定大型遊行或示威至少在九十天前提出通知,阿姆斯特丹則規定:任何人想舉辦公眾活動(包括公眾遊行)都需要申請野i證。申請的截止日期視乎活動的規模,如下:少於五百人——於八星期前申請,五百至二千人——於四個月前申請,超過二千人——一年前的三月一日前申請。比較起來,香港《公安條例》規定超過五十人的遊行集會要在七天前知會警方,只要收到警方不反對通知書就可進行,可見香港對集會遊行的規限,要比西方絕大多數國家/城市寬鬆得多。

 香港的《公安條例》對集會遊行的規限不僅相當寬鬆,而且對於香港這樣一個地方小、工商機構雲集、交通繁忙擠迫、人流稠密而極易磕磕碰碰的城市,《公安條例》對遊行集會的規限,可以說是放鬆到了極限。因為舉行集會遊行之前不知會警方,警方便無法派出警員安排道路和維持秩序,這樣情況下舉行的集會遊行,便會堵塞交通、干擾工商機構正常運作、影響公眾正常的工作與生活。所以,政府提出動議保留《公安條例》有關規管公眾集會遊行的條文,是有必要的。

 民主黨議員與學聯成員,之所以不敢與政府辯論和討論《公安條例》,暴露了他們亦分明知道自己沒有道理,因此以駝鳥式的方式逃避與政府對話。正因為他們沒有道理,所以只能一味胡攪蠻纏或以身試法,諸如畟唹荇鷇O公帑的修訂、李柱銘聲稱「洗定Pat Pat(屁股)準備坐監」,司徒華以身試法還拿出身份證挑釁維持秩序的警員高叫「拉我啦」,等等,這均是目無法治、蠻不講理的表現。學聯成員則多番故意以非法遊行方式挑戰《公安條例》,當律政司決定不起訴他們後,民主黨與學聯成員又要求政府解釋不起訴理由,暴露出他們完全是在挑釁和胡鬧。既然他們無理,所以他們拒絕和拖延討論和辯論《公安條例》,也就不足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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