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17] 學校登虛假廣告罰二萬五
【本報訊】教育統籌局打算向立法會提交教育(修訂)條例草案,建議若學校刊登載有涉及該校虛假或誤導資料的廣告,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二萬五千元。此外又建議取消現行在憲報刊登學費款額的規定。對於凡違反條例和規例的規定,當局又建議修改檢控程序,容釵傢鷊礂膠b教育署得悉有關違反條例和規例事件後的六個月內提出檢控。
虛假廣告投訴愈來愈多
教統局打算向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提交教育(修訂)條例草案。修訂建議包括:若學校刊登載有涉及該校虛假或誤導資料的廣告,即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二萬五千元。當局提出修改建議是鑑於愈來愈多人投訴學校在廣告中作出虛假聲明或提供誤導的資料,例如課程內容及師資等。不過根據現行法例規定,學校如對其上課地方作虛假宣傳,署長才可對學校採取行動。為了使學生和家長的權益得到更大保障,當局建議修改現行條例。
學費已刊《學校概覽》
此外,當局又建議取消現時在憲報刊登學費款額的規定,因最近當局已開始在《學校概覽》中公布學費款額,讓家長容易取得學費方面的資料。另外現行條例又規定學校必須在校舍的顯眼處展示一張證明書,列明各班級的學費。當局認為這些措施已足夠,而在憲報刊登公告,未必能有效地傳遞資料給家長。有鑑於此,當局建議取消現行在憲報刊登學費款額的規定。
檢控在得悉事件後半年內提出
此外,現時凡違反條例和規例的規定,均屬簡易程序罪行,因此,檢控須在罪行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如果署長在罪行發生六個月後才得悉有關事件,則不能提出檢控。根據過往經驗,很多時候署長都不能在六個月的時限內得知有關罪行。
舉例來說,教育署可能是在家長作出投訴時,才知道某間學校收取的學費比核准收費為高,而家長亦可能是在有關罪行發生六個月之後才作出投訴。為了使教育署能夠更有效執行法例,使家長和學生的權益得到更大保障,教統局建議容釵傢鷊礂膠b教育署得悉有關違反條例和規例事件後的六個月內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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