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19] 公安條例內容不能被扭曲
前臨時立法會議員 王紹爾
目前《公安條例》的討論出現了一種並不健康及不公平的現象,這個現象就是反對《公安條例》的言論得到了傳播媒介的充分和反覆的報道,使人以為反對《公安條例》的人是社會的大多數。我盼望由今天開始能有所改善。而在另一方面,《公安條例》的實質內容和意義也被單方面的扭曲,我也盼望傳播媒介能較為詳盡、客觀地介紹《公安條例》,好讓市民能對《公安條例》有較全面的認識從而作出判斷。尤其是青年朋友應對《公安條例》的全文作深入研究。
我支持《公安條例》的存在,及認為現階段毋須作出修訂。我有以下兩種看法:
第一,我想講一講立法原意,我擔任臨立會議員期間,臨立會通過《公安條例》,我清楚記得通過該《條例》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我支持通過《公安條例》是建基於兩個大原則:一是市民的遊行集會自由不能被削弱。二是市民對法治和良好的社會秩序的信心不能被削弱。換言之,就是在遊行集會自由和社會秩序、法治二者之間取得平衡的原意下通過條例的,這就是立法原意。而事實上,在回歸三年多,有六千多宗的遊行集會,也充分體現了立法原意,我想,有人只強調遊行集會的自由,而忽視了因你的自由而影響了別人的自由和權益時,是不恰當和自私的行為。
我覺得,反對《公安條例》的人士,尤其是作為專業的法律團體大律師公會是忽視和扭曲了立法原意,我認為,大律師公會應向市民作出道歉。
第二,在過去的十多廿年�堙A在地區活動上,我親眼目睹過兩個例子:
(一)該項活動在經過指定的日期內知會了警方(或稱已向警方作出申請),但在活動中接獲市民的投訴,活動對他產生了滋擾,警方的處理辦法是向該名市民(投訴者)作出解釋,表示由於活動已曾事先作出知會(申請),因此,請該位市民能作出忍耐,與此同時,活動已獲警方派出警員在現場維持秩序。
(二)另一種情況是活動並沒有或先向警方「知會」(或申請),當出現了投訴者時,警方的處理辦法就是會接納投訴市民的投訴,要求活動馬上停止,以免滋擾了市民。就上述二個例子,正正就是反映了遊行集會自由和社會秩序之間的平衡點,作為「警方」他們必須要兩方面顧及,他們必須要當出現投訴者時作出一個即時的裁決。因此,警方必須要有法可依,否則,就談不上法治社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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