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19] 公安條例行之有效
【本報訊】香港廣東社團總會秘書長歐陽成潮昨在立法會特別會議上,宣讀該會致立法會的信函,全文如下:
最近,社會上就《公安條例》中有關規管公眾遊行集會的條文,以及應否修訂該條例等問題進行了熱烈的討論。本會作為擁有一百八十個團體會員的大社團,對這一關係香港法治和社會安定的問題亦深表關注。
我們認為,《公安條例》是對社會安寧的保障,是善法,毋須進行修改。
首先,《公安條例》並不違反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基本法中既規定香港居民享有言論、集會、遊行、示威等的自由,同時又明確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並「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即使是國際人權公約對集會遊行權利也定下了四項限制條件,包括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大多數發達國家的遊行集會也決不是「絕對自由」不受限制的。
其次,《公安條例》的有關規定已是相當寬鬆的了。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有對集會遊行進行規管的法例,而且多數比香港現行的《公安條例》嚴格得多。例如紐約就規定大型遊行或示威至少在九十天前提出通知,很多地方均規定在集會遊行之前要申請野i證或牌照。比較起來,香港《公安條例》規定超過五十人的遊行集會要在七天前知會警方,只要沒有收到警方的反對通知就可進行,這比很多西方國家、城市要寬鬆得多。而事實上,香港回歸三年多來,警方共接獲了六千多項遊行集會活動的知會,只有極少數沒有獲批准,這證明市民的遊行集會權利根本沒有受到剝奪。
第三,適當的規管是為了在一部分人的集會遊行權利與大部分人正常生活、工作的權利之間求得合理平衡。人是群體聚居和生活的,必須受群體規矩的約束,也必須接受當地政府的規管,任何人不可能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況且,香港人煙稠密、工商機構雲集、交通繁忙擠迫,因此進行集會遊行實有必要盡早知會當局,以便妥善安排各項措施,包括人群控制、特別交通管理措施等,以免出現混亂,影響公眾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總之,三年多來,《公安條例》在平衡社會各界的權利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效地維護了香港的繁榮穩定。《公安條例》是體現了廣大市民意志和願望的好條例,我們對它表示肯定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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