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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9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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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19] 合法合理 無須修改

 【本報訊】香港福建社團聯會的鄭琴淵昨在立法會特別會議上,宣談該會的聲明,全文如下:

 最近,社會上對《公安條例》應否修訂有很多不同的意見,政府擬在立法會進行公開討論《公安條例》,辯明是非,使可能影響香港法治和社會穩定的某些問題得到澄清,我們認為這是十分必要和及時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的公安法是於一九九七年四月由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原則精神,以《公民自由和社會秩序》諮詢文件,廣泛諮詢香港各階層市民意見後而制定的,當時本會就表示支持立法。事實證明,回歸三年多,港人的自由和權利從未被限制或剝奪,大小示威遊行達六千多宗,未獲準者僅數宗而已。對《公安條例》的存在,社會大眾一向「相安無事」,從來沒有人覺得這一法例的存在限制了自己的自由,只感到相應法例的存在,有利保障遊行示威的秩序和安全,對大家都有好處,包括示威者在內。因此,只要不抱偏見,就不能也不應輕率地將《公安條例》稱為「惡法」。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我們在行使個人權利和自由,表達個人意見的同時,也要顧及和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權利,不能只堅持自己的自由而忽略和侵犯他人的自由,尤其在香港這樣人煙稠密,交通繁忙的地方,不可能對遊行示威沒有任何的規限。

 本會認為現行《公安條例》完全合乎《基本法》和國際公約的精神,是確保香港社會平穩有序,經濟持續發展和個人集會示威遊行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法律。《公安條例》合法合理,無須修改。我們堅決支持香港特區政府繼續實施現行《公安條例》,對有礙社會公眾利益的現象加以限制和防範,對社會安寧和穩定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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