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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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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22] 公安法必須保留

郭 應

 董特首在出席一個公開場合時,向記者提及上周日發生在大嶼山的汽車慢駛遊行,由於並無按公安法規定通知警方,引致島上交通嚴重擠塞,遊客和居民都大受影響,此事再次證明公安法條文必須予以保留。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或城市,對公眾遊行都有進行規管的條例。例如紐約規定舉行大型示威活動,必須至少九十日前提出申請;加拿大多倫多規定,任何遊行必須至少二十一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馬來西亞規定舉行公眾遊行,必須領有牌照,申請必須於至少兩個星期前提出。相比起來,香港公安法規定五十人以上的集會或三十人以上的遊行,要在七天之前用書面通知警方,而且只要集會遊行者提出合理理由,當局還會彈性處理七日通知時間問題。可見,香港公安法在規限集會遊行方面,比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或城市要寬鬆得多。

 在香港這樣一個地少人多、機構雲集、生活緊張、交通繁忙的地方,現行公安法規定集會遊行須七天前通知,是合情合理的,這可以使警方妥善安排交通及維持秩序,避免出現混亂而損害公眾利益,同時也可使集會遊行者的安全更加得到保障。可見,公安法在維持秩序、保障公眾利益及集會遊行權利方面,取得良好平衡,完全是一條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善法。來來去去的幾個「示威專業戶」和小撮「民主派」,將公安法污衊為「惡法」,是唯恐天下不亂者對善法的「特殊感受」。

 在香港,如果集會遊行可以無法無天,受害的是廣大市民。大嶼山非法慢駛遊行,致使島上交通癱瘓。今年五月一百五十輛「村巴」不通知警方而非法遊行,使港島區大塞車,九龍交通亦陷入混亂。至於在非法集會遊行中用暴力衝擊政府部門甚至釀致入境事務大樓縱火慘案,這些嚴重的甚至是血的教訓,均有力地說明,公安法必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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