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24] 公安法兼顧各方面利益
【本報訊】金利來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曾憲梓博士致函立法會表達意見。全文如下:
本人不同意修改現時的《公安條例》。理由如下:
一、現行的香港《公安條例》完全符合《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它充分保障了港人遊行示威的自由,同時亦有責任保護其他市民的利益。作為香港公民,現時最重要的是維護社會穩定,大家可以集中精力做自己的事情。看看世界上其他地方,凡政局不穩定、社會秩序混亂的地方,經濟就搞不好。我們大家都希望有一個穩定、和平的社會,令到香港經濟能持續發展。
二、香港是一個法治的地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有遊行、集會和示威的自由,亦有保障工作、生活不受干擾的自由。在香港這樣一個地少人多、交通繁忙的地方,超過一定人數的遊行、集會活動,一定會對交通造成影響,對其他市民的工作、生活、營商造成很大的滋擾。因此,需要超過限定人數的遊行集會活動提前七天知會警方,讓警方作出相應的安排,是十分必要的,亦是合理的。
三、世界各國都有因應自己的環境或民情等情況而作出類似公安條例的法律。相比之下,香港的公安條例比較寬鬆。同時,對警方的反對決定,還有一個上訴機制,市民有權進行司法覆核。有人說現時的條例剝奪了人權或政治權利,是毫無根據的。
總之,本人認為現時的《公安條例》沒有修改的必要。我希望香港市民更加團結,支持政府,同心同德,為香港的穩定繁榮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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