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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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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24] 公安法符合基本法

 【本報訊】觀塘民聯會致函立法會表達對公安條例的意見。摘要如下:

 近半年來,社會上對《公安條例》中有關規管公眾集會及遊行的條文是否需要修改,以及集會及遊行是否「限制了自由」等問題,在社會上引起了激烈的爭論。香港如何在公民權利與社會秩序之間尋求平衡?是關乎如何維護法治社會,如何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問題。本會認為:現行的《公安條例》毋須修改,理由如下:

 (一)《公安條例》符合《基本法》。由於港英政府在一九九二年對《社團條例》及一九九五年對《公安條例》作出了重大修改,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於一九九七年二月通過不將上述兩個條例採納為特區法律。特區政府為了填補法律真空,以《基本法》的原則要求,以尊重港人的自由民主權利為原則,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對《公安及社團條例》提出修訂草案及進行社會諮詢,並經臨時立法會通過。現行的《公安條例》已賦予市民的遊行、集會及示威自由,亦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二)現行的《公安條例》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且所訂出的限制較公約所列的為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自由的權利,並非絕對的權利,公約內訂明:公民擁有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是負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或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

 (三)《公安條例》早在港英政府時期已有之,對遊行集會亦有限制,而且比現時還嚴。但現時特區的《公安條例》較港英時代寬鬆,已充分保障市民遊行集會的權利。

 (四)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包括西方民主自由的國家,都有對集會遊行進行規管的法例,而且絕大部分都比香港現行的《公安條例》嚴格得多。因此遊行集會預先通知的制度是合理的,對《公安條例》的批評和歪曲,是不成立的。

 (五)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下,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及作出蓄意挑釁法紀的行為,所有市民必須遵守法律。任何國家及地區所規定的人民所享受的自由,都不是絕對及沒有限制的,是受到法律的約束,香港亦不能例外。

 基於上述原因,本會不贊成修改現行的《公安條例》,因為該條例已保障了市民擁有遊行集會的權利,並使一部分人集會或遊行權利與大部分人的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希望經過這次充分的社會辯論,達到社會共識,使社會的秩序和氣氛祥和,可促進社會的凝聚力,為香港的經濟復甦,增添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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