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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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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1-25] 惟團結穩定才能發展繁榮

 【本報訊】香港華僑華人總會堅決支持香港特區政府實施現行《公安條例》。

 該會指出,目前,社會上對《公安條例》爭議的焦點有三個方面,對這三個方面,他們表達如下看法:

 一、有人認為,現行《公安條例》否決權全在警方,勢必給警方的權力過大。

 根據《公安條例》,警方即使在有充分理由下,反對某項集會遊行,接獲警方反對的主辦單位可向一個獨立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由一位退休法官和三位市民組成,是一個獨立的組織。)如果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滿,還可以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推翻警方的決定。

 同時,警方要運用這項反對的權力,也不是那麼輕而易舉的。警方即使基於國際人權公約下的四項限制條件(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保障他人的權利及自由)擬提出反對,但只要有關活動在作出合理限制條件後便可在不抵觸四項條件下進行,警方也不能提出反對。

 有上訴委員會的機制,又有法院司法覆核,警方沒有可能濫用權力,警方的權力,何來過大?

 二、有人質疑,七天知會期太長。

 大家都知道,香港地狹人多,盡早知會當局,以便妥善安排是必要的。如果活動集中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提早知會,有利當局調配資源應付,以免出現混亂。從另一個角度看,當局預先向有關方面作出建議,令集會遊行更安全。當局要最少提前兩天讓接獲反對通知書者提出上訴。特殊情況下,當局必須接納少於七天知會的遊行示威的通知。

 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對集會遊行作出必要的規限,為國際人權公約所野i。有關資料顯示:美國、加拿大、荷蘭、新加坡、馬來西亞、比利時等國家,對集會、遊行的規限都較香港的《公安條例》更嚴格。紐約更規定大型遊行示威至少必須九十天前提出通知。同樣是香港《公安條例》,九五年前的《公安條例》是用來壓制市民參與任何的政治集會、遊行的自由,當時,不少愛國人士經常被捕、坐牢。但回歸後現行的《公安條例》完全合乎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是確保社會平穩有序、經濟持續發展和個人集會示威遊行權利都得到充分保障與合理平衡的法律。

 綜上所述,特區現行的《公安條例》七天知會期,與世界上多數國家地區相比,與殖民時代的香港相比,只有更寬鬆,何長之有?

 三、有人還說,現行的《公安條例》刑罰太重。

 他們說,一旦觸犯條例者必須負上刑事責任及面對最高刑罰監禁五年,太重。

 俗語云:刑罰不恕罪,爵奶ㄨO德。正如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指出:《公安條例》的最高刑罰是入獄五年,這項刑罰反映了社會的一種共識。確認是違法的行為,就應該接受刑事的制裁。法律專家的意見,條例列明的某種懲罰,無論輕重,經過立法程序通過後,通常都反映了社會的共識。法院一般會參考國際人權的案例作裁決,故從未令到判處犯例者最高刑罰。從未判處,但不等於可以成為取消有關罰則的理由。

 我們香港華僑華人總會,本港僑界人士,全力支持香港特區政府實施現行《公安條例》。現行的《公安條例》完全符合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有關規定;現行《公安條例》充分保障了市民遊行集會的自由;現行《公安條例》有力維護香港持續繁榮穩定;現行《公安條例》對有礙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予以限制和防範,對社會安寧和穩定加以保障。總之,現行《公安條例》合法合理,無須修改,是善法,絕非「惡法」。

 香港是我家,我們呼籲香港全體市民特別珍惜並維護我們雙手創建的和諧的社會環境和美好的家園,需要繼續發揮同舟共濟的精神,加強團結。唯團結才能穩定,唯團結穩定才能發展繁榮。繁榮穩定是我們全體市民利益所在,我們也一定能穩定繁榮。在香港美好的家園�堙A讓我們大家培植的洋紫荊樹長得花繁葉茂,生機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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