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29] 南安公會: 公安法維護本港安寧
行政長官董建華廿日指出,大嶼山的二百輛汽車慢駛示威事件,恰好說明了《公安條例》有保留需要。香港《公安條例》規定超過五十人以上的公眾集會及三十人以上的公眾遊行,須在舉行前七天書面通知警方,目的是方便警方能在交通措施上作出配合,一方面保障遊行集會的公民權利,一方面確保維持社會的公眾秩序,這是必須及很合理的,否則,便會對絕大多數人造成好多不方便。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或城市,對公眾遊行都有進行規管的條例,而且都比香港現行的《公安條例》要嚴苛得多。本會認為香港地方小,是國際都會,人煙稠密、工商機構雲集、交通繁忙擠迫,為確保部分人的集會遊行權利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合理平衡,不可能對遊行示威集會不加任何規限,不可能凡想遊行示威集會便隨時隨地就舉行。因此《公安條例》中有關規管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條文是有必要的,並不需要修改。
在十一月十八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舉行的公安條例公聽會上,廿多個團體的代表出席,表達支持現行公安條例無須修改的意見。在此前後,眾多社會各界團體和人士紛紛發表聲明,支持特區政府保留和實施現行《公安條例》。本會認為香港是個法治社會,現行的《公安條例》完全合乎《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是確保香港社會平穩有序、經濟持續發展和個人集會示威遊行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的法律,是香港大多數市民接受的法律。回歸三年多來,港人的自由和權利從未被限制或剝奪,大小示威遊行達六千多宗。未獲准者僅三數宗而已。所以有人以《公安條例》妨礙自由要求修訂,其理由站不住腳。我們堅決支持香港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對有礙社會公眾利益的現象加以限制和防範,對社會安寧和穩定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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