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1-29] 謀殺與誤殺之別 放大圖片
毛公仔藏人頭骨案中受害者樊敏儀遺照。
卡拉OK女公關遭肢解烹屍的「Hello Kitty毛公仔藏人頭」案,經三十七日馬拉松式審訊,由七名男子組成的陪審團退庭商議十小時後,終於一致裁定三名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名成立。由於香港無死刑,謀殺及誤殺的最高刑罰均為終身監禁。
法官體諒陪審員於該案冗長審訊期的辛勞,下令該七名陪審員五年內不用再擔任陪審員工作。
法律上之謀殺定義
命案起源於死者欠下首被告金錢,無力償還。去年三月,次被告及第三被告聲稱依從黑社會大佬指示,帶死者到尖沙咀加連威老道一單位禁錮。
根據案中唯一目擊證人、十五歲的女特赦證人於庭上的作供稱,死者在禁錮期間,遭受百般凌辱折磨,包括灌飲生油、逼食糞便、逼飲尿、火燒身體、用水喉通棒打等。在禁錮的近一個月,幾乎每日均遭虐打,直至發現死者全身僵硬死去。
兩日後,三名被告決定進行恐怖的分屍行動,將屍體骨肉分離,連同垃圾棄於垃圾站。
案件直至曾參與虐打死者的少女證人噩夢縈繞,常常失眠,方向警方報案,才揭發該恐怖的兇殺案。
控方指控三被告謀殺。謀殺照字面理解就是將他人殺害至死,但法律上的謀殺是有其特定條件的。
謀殺是刑事罪條件中規定最嚴重的罪行,刑罰見於《侵害人身罪行條例》。該罪名仍然是沿用普通法三百多年以來的定義。
愛德華•柯克爵士於十七世紀初提出謀殺的定義是:「一個人在頭腦清醒,到了有能力明辨是非的年紀,心存惡意,非法殺害一個活生生而有皇權保護的人;而受害人在事後一年零一日內死去。」
構成謀殺罪的條件
按傳統來看,構成謀殺罪必須具有以下的條件:
首先,殺人者必須頭腦清醒及到了有能力明辨是非的年紀。如神經錯亂或未滿七歲的幼童,不能算為有能力明辨是非,亦不能被控謀殺。
其次,殺人的意圖可能是殺人者明確表示或是法律所推定的。所謂心懷惡意,是指行兇前一剎那間欲對人不利。謀殺的死因不需怨恨或預謀。
再次,被殺者是一個活生生的人。「活生生」是指一個人活著出世,離開母體後仍獨立生存。
按醫學上的判斷和過往案例,新生嬰兒有自己的血液循環系統,完全脫離母體而有生命,臍帶不一定切斷。如果嬰兒在母親子宮內已死亡,離開母體則不等於謀殺。相反如嬰兒活著出生,但基於在子宮內曾受到傷害而出生後死亡,襲擊者已算非法殺人罪。這類案的被控者多為毆打孕婦及墮胎醫生。如果又有足夠的犯罪意圖證明,則是謀殺罪。
誤殺無「惡意預謀」
普通法有一條不可反駁的推論,是指如受害者在事後一年零一日之後死去,則受害者之死與被告所做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謀殺的日期是受害者死亡之日,而非被襲擊之日。在過往的案例中,常有這樣的可能:如被告被判傷人罪成,但受害者不幸於事後一年零一日內死亡,則被告可被加控謀殺。
不過須特別說明的是,謀殺日期與起訴期限不同,謀殺案並無起訴期限。只要有證據,無論案中受害者死亡多久,均可將襲擊者控以謀殺。
誤殺與謀殺的區別,在於缺少「惡意預謀」。根據法例,誤殺是指對方有挑撥行為,導致被告犯案;被告犯案時精神不健全;進行集體自殺時,其中一方倖存等。
死因不明難定謀殺
在該宗恐怖肢解屍體兇殺案遭揭發後,警方只能找到死者的肺、心臟、腸及藏於毛公仔內的頭骨,法醫官供稱,難以推斷死者的致命原因。
由於死因的難以確定、及唯一證人的證據,可能是陪審團基於這些理由,裁定為蓄意誤殺。
在誤殺的分類中,尚有非蓄意誤殺,指非法殺人但被告並無心存不軌。如入屋行劫者,用毛巾將屋內人的口塞著,結果令其窒息而死,行劫者可被控誤殺罪。
該案的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名不成立,誤殺罪名成立,法官唯一可做的事就是依法判刑。
黃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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