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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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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01] 公安條例無必要修改

 【本報訊】優質肉雞發展促進會主席羅叔清致函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表示,該會反對修訂《公安條例》,全文如下:

 近來圍繞《公安條例》的爭論,引起了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有關的法律專家指出世界上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對集會遊行有必要的規定,香港的公安條例是根據香港的情況而制定的,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尚算是輕鬆的。現時爭論的焦點主要圍繞在下列方面:

 (一)集會遊行是否需要事先通知警方;國際人權公約和香港的人權法既規定了市民在這些條例下所享有的自由,也同時規定市民在行使這些權利時,仍然需要受到公眾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的限制,應該在保障人權以及維持公眾秩序之間,取得必要的平衡。因此,集會遊行前通知警方,以便當局作出安排,並非限制了市民遊行示威的權利。

 (二)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不是一種變相的審批制度。《公安條例》規定,超過三十人以上的遊行在進行前須通知警方,警務處長根據國際公約認可的理由,可以反對集會遊行。如果不反對,就須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如果遊行組織者未收到該通知書,也可以如期遊行。換言之,遊行人士只要通知了警方就符合法例規定。很明顯,這只是一個相互通知的制度,而不是一項審批制度。

 基於上述因素,本會認為現時提出修定《公安條例》,是無必要的,公安條例實施三年來,市民已舉行近六、七千次遊行集會,絕大部分均能和平進行,顯示《公安條例》是符合社會公眾要求的。

 本會堅決支持特區政府按《基本法》施政,反對修改《公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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