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01] 規管遊行符公眾利益
【本報訊】大埔各界協會致函立法會表示,支持政府現行的公安條例,全文如下:
特區政府將於十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動議辯論《公安條例》,立法會尚未激辯之前,廣大市民及社會各界已紛紛發表意見。
世界大部分國家及地區,都對遊行集會有一定程度的規管。香港作為一個國際性城市,有一條對國家安全、公眾秩序、公共安全及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法例,又有何不可?
過去三年,香港有約六千宗遊行集會的申請,其中只有數宗因為會嚴重影響附近一帶的交通而不獲批准,並非一些所謂民主派人士所說:用法例壓制遊行集會自由的手段。若《公安條例》真的違反了國際人權公約,聯合國早就毫不猶豫地批評,不會時至今日仍只有那些民主派人士的片面之詞,現時,只要發起團體於一星期前申請,在沒有收到「不反對通知書」的情況下,便可如期舉行,即使沒有收到通知書,也會看待成警方默閉O次申請。更何況發起團體可向一個完全獨立的委員會上訴,甚至到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有這麼多重的機制保障,市民的遊行集會自由根本沒有被剝削。
試想想,遊行集會可大可小,由幾個人到幾萬人都有機會,如果警方發現是次遊行集會會嚴重影響附近一帶的交通,他們可否不顧其他人的公眾利益?即使警方不反對,他們也需要時間調配人手維持秩序,或交通改道,或與發起團體磋商路線的修改,這條法例其實是一條平衡遊行集會權利與公眾利益的法例。
既然現行的《公安條例》是一條合適的法例,既能夠保障公眾利益及社會繁榮穩定,因此無需作出任何修改。為使《公安條例》能於日後更有效順利執行,讓議員、市民、社會各界有一個更全面的討論,政府主動將《公安條例》提交立法會動議辯論,顯示出有誠意擴闊討論的空間,實屬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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