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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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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01] 對知法犯法者應嚴懲

 【本報訊】東九龍青年社社長岑中原致函立法會,表達對《公安條例》的意見,全文如下:

 得悉立法會即將辯論現行《公安條例》。本社於日前舉行會議進行討論,決定對現行《公安條例》應否作出修訂提出下列意見。

 一、人權自由必須保障,但社會秩序也必須同時得到維持。因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保障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的同時,也規限必須同時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道德。本社認為有關法例應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一樣,在人權自由與社會秩序這個互動矛盾找出適當的平衡點。

 二、本社認為現行《公安條例》的規限也是適當的,例如一般集會遊行要七日前通知警方,只要警方不反對可進行;緊急集會遊行則警方可酌情處理;不超過五十人集會或不超過三十人遊行無須通知警方等等,是既保障市民遊行及集會自由,亦同時保障社會秩序。因此本社認為在現階段是無須修改。

 三、立法嚴,執法寬,這不但是立法的原則,也應是執法的指南。本社認為:對有突發事件必須進行緊急集會遊行的人士採取寬鬆處理,以保障市民遊行及集會自由。但對一些知法犯法、刻意挑戰法律的人士必須嚴懲,以儆效尤。

 謹此向立法會反映,願諸位議員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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