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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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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02] 豁免通知人數不宜放寬

郭 應

 大律師公會對公安條例的修訂建議之一,是主張一百人以下的遊行集會豁免通知,民主黨議員則主張二百人以下的遊行集會豁免通知。

 現行公安條例規定,五十人以下的集會和三十人以下的遊行,可以豁免通知。上述有關豁免人數是十分寬鬆和恰當的。香港地窄人稠,道路狹窄,交通擠迫,就以三十人以下的遊行和五十人以下的集會可豁免通知來說,已經達到了可以豁免人數的極限。本港集會遊行絕大部分集中於中環、銅鑼灣等金融、商業心臟地區,這些地方本來就人流密集、摩肩擦踵,車流輻輳、逶迤成龍,即使是三十人以下的遊行和五十人以下的集會,也常常造成公眾不便和交通堵塞,若放寬有關的豁免通知人數至一百或二百,由於警方得不到通知無法事先作出交通安排以及調配足夠人手維持秩序,這對香港金融、商業心臟地區的正常運作,將造成巨大衝擊。因此,現行公安條例有關的豁免通知人數,不但不宜放寬,反而應該檢討收窄。

 本港道路狹窄和人稠車擠,少數人一旦舉行集會遊行,便會對社會正常運作形成巨大壓力。特別值得考量的是,現行公安條例的三十人以下遊行和五十人以下集會可豁免的規定,明顯被一小撮「示威常客」濫用了,他們不僅動輒遊行示威,而且在遊行示威中抬棺材、燒輪胎、使用大聲公製造噪音,甚至蓄意與警方挑起衝突,以及公然塗污區旗國旗,展示青天白日旗,並喪心病狂地燒毀國家主席照片。一連串事實證明,一小撮「示威常客」動輒舉行的示威遊行,有時人數雖然在三十或五十人以下,但對社會秩序的衝擊和對公眾造成的滋擾,是不可忽視的。在討論公安條例的時候,應正視有關豁免通知人數不但不應放寬,而須因應實際情況收窄。

 實際上,西方一些國家和城市的法例,就根本沒有人數豁免的規定,而是任何公眾集會遊行,不管人數多少,都須事前申領野i證、牌照或通知警方。例如在美國:紐約規定任何可能影響正常道路使用的街頭活動都必須申請野i證;華盛頓規定所有公眾遊行和集會都必須得到華盛頓緊急管理署和屬下特別事件專責小組的批准;三藩市規定任何街頭公眾集會都必須得到公安局長的批准。在加拿大:多倫多規定任何希望舉行遊行的人士必須提前二十一日向警方提出書面申請;卡加里規定未經當局批准任何人不得參加遊行和街頭活動。在荷蘭:任何人想舉辦公眾活動(包括遊行)都需要申請野i證。在新加坡:沒有野i證或違反野i證的任何條件,任何人不應在馬路或公共場所舉行或協助舉行任何的集會或遊行。僅以上所舉例子就可看出,其他國家和城市對舉行集會遊行者,不管人數多少,都必須事先向警方申請。所謂「任何人」即包括人數上的意義,不管是幾個、十幾個或幾十個,都不存在人數豁免的問題。相比起來,香港現行公安條例規定三十人以下遊行和五十人以下集會可豁免通知,是十分寬鬆的。特別是考慮到香港人煙特別稠密和道路特別擠迫,上述豁免人數已到了極限。應該評估的是,少數「示威常客」濫用有關豁免,對社會秩序和公眾利益造成的衝擊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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