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13] 公安條例利維護繁榮穩定
【本報訊】香港印刷業工會召開常務理事會,就現行《公安條例》進行討論,全體與會者一致認為現行《公安條例》有關規管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條文,完全符合《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它充分保障了港人遊行集會和表達自己意見的自由,同時亦保障了廣大市民生活安寧,免受干擾的權利,符合香港廣大市民的利益,無需修改。
該會指出,世界上釵h國家或城市對遊行集會的規管法例,比香港嚴格得多,例如:美國紐約規定大型遊行示威至少九十天前提出申請;加拿大多倫多任何遊行必須二十一日前書面提出申請;馬來西亞規定舉行公眾遊行示威,必須兩周前提出申請並須領有牌照;而香港只須七天前通知警方。由此可見,香港的公安條例比西方國家寬鬆得多,香港市民在法律規管下享受充分的民主和自由。
香港回歸後實施現行《公安條例》以來,警方一共接獲逾六千宗遊行集會通知,其中只有五宗因為妨礙「公共秩序」而未獲批准,但是其中有三宗經協商作出適當調整後仍然得以舉行,另一宗自行撤回,這些事實充分說明了,現行的《公安條例》在保障遊行集會權利與社會穩定之間取得了合理的平衡,並沒有剝奪香港市民遊行集會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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